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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要追回!誤發挨批「選前發錢、選後要還錢」 國土署:資格不符

記者陳韋帆/綜合報導

對於民代批評租金補貼誤發事件,國土署表示,資格不符者,仍須返還補貼。(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對於民代批評租金補貼誤發事件,國土署表示,資格不符者,仍須返還補貼。(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行政院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共核發27.8萬戶,不少人被以「無房屋稅籍案件」為由追討已核發的補貼金。台中市國民黨議員楊大鋐、陳本添痛批政院「選前發錢、選後要人民還錢」,對此,國土署(原營建署)強調,「被要求追回者,主要是因為房屋無稅籍資料,導致資格不符,已針對此事多次致歉,但資格不符者,仍須返還誤發的補貼金!」

台中市議員楊大鋐、陳本添12日聯合質詢時表示,兩人痛批中央攬功,卻未將權力下放縣市府,去年6月風光舉辦記者會,事後卻要求人民還錢,讓民眾很委屈,他們痛批,「知法玩法、事前攬功、事後甩鍋,忽視民眾權益!」

國土署說明,追回補貼的誤審案件,主要為「無房屋稅籍案件」,大致上有「頂樓加蓋、租賃地址填寫錯誤、租約不完整」等三種,不得不追回。返還方式得依申請人經濟情況彈性返還,以不影響申請人生活負擔為原則,期限以1年為限,並得依經濟狀況再延長2年。

國土署補充,若屬非住家用稅率房屋,申請人可請房東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並追溯自租賃當時變更部分為住家用稅率後,檢據補正即可;另外,關於「頂加出租」導致無稅籍問題,已於112年6月20日修正規定,得以切結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出申請。

國土署說,對於111年度租金補貼,因中央為首次辦理,審查人員初期對作業尚不熟悉,致發生此類情形,表示歉意,強調已加強人員的專業訓練,避免此類情事發生。

國土署進一步指出,111年度租金補貼為避免申請人以營業用的店面或非居住使用的房屋申請補貼,僅採用房屋稅籍資料是否有課徵住家用房屋稅來作為審查依據。今(112)年至113年度為協助更多實際租屋家庭,承租房屋條件已有精進放寬,並開放隨到隨辦措施,目前受理申請案件已逾53萬。 

最後,國土署說,今年為加速租金補貼審核流程,案件審查由地方政府進行初審,本署負責核定及撥款作業,經由協力分工,加速完成審核工作,以有效減輕租屋家庭居住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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