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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涉性侵10女獲不起訴?律師曝「最大關鍵」:別罵檢察官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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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藝人NONO被多名女性指控涉嫌性侵、強制猥褻和性騷擾等罪名,但台北地檢署最終決定不予起訴,引起了外界對證據標準和法律程序的質疑。對此,律師蘇文俊表示,檢察官或法官在性侵案件中對補充證據的要求非常低,這次NONO無法被起訴的關鍵原因可能是缺乏其他的證據。他也解釋了在刑事程序中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和人證。在此案中,如果證人同時是被害人,實務上要求除了自身證詞外,還需要其他的證據來佐證。蘇文俊指出,在性侵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對於補充證據的要求非常低,甚至兩人間的對話和被害人向朋友哭訴的過程有時也可以作為補充證據。因此,這次NONO無法被起訴,很可能是因為「真的沒有其他證據」,而不是檢察官的問題。至於被害人對生殖器特徵的描述是否具有證據效力,蘇文俊表示,即使有描述,也只能證明兩人可能有發生性行為,或者看過對方的生殖器,無法證明有性侵行為的發生。此外,蘇文俊也提到「大不大是相對的」,單以生殖器的大小不能作為單一的證據來使用。

這篇文章報導了藝人NONO被多名女性指控涉嫌性侵、強制猥褻和性騷擾等罪名,但台北地檢署最終決定不予起訴,引起了外界對證據標準和法律程序的質疑。對此,律師蘇文俊表示,檢察官或法官在性侵案件中對補充證據的要求非常低,這次NONO無法被起訴的關鍵原因可能是缺乏其他的證據。他也解釋了在刑事程序中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和人證。在此案中,如果證人同時是被害人,實務上要求除了自身證詞外,還需要其他的證據來佐證。蘇文俊指出,在性侵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對於補充證據的要求非常低,甚至兩人間的對話和被害人向朋友哭訴的過程有時也可以作為補充證據。因此,這次NONO無法被起訴,很可能是因為「真的沒有其他證據」,而不是檢察官的問題。至於被害人對生殖器特徵的描述是否具有證據效力,蘇文俊表示,即使有描述,也只能證明兩人可能有發生性行為,或者看過對方的生殖器,無法證明有性侵行為的發生。此外,蘇文俊也提到「大不大是相對的」,單以生殖器的大小不能作為單一的證據來使用。

問答

Q1: 蘇文俊提到,檢察官或法官對於性侵案件的補強證據要求為何? A) 必須有物證、書證、人證等 B) 應該有被害人的自供證詞 C) 只需被害人的證詞就足夠 D) 需要有第三方目擊者的佐證 正確解答:A) 必須有物證、書證、人證等 Q2: 蘇文俊認為,性侵案件中的補強證據的要求相較於其他案件來說如何? A) 要求極高,必須提供大量證據 B) 要求略高,需要有第三方目擊者的佐證 C) 要求相對低,證人的證述可以獨立當成證據使用 D) 要求相當低,只需被害人的自供證詞 正確解答:C) 要求相對低,證人的證述可以獨立當成證據使用 Q3: 蘇文俊對於被害人提供生殖器特徵的描述具有何種看法? A) 描述具有直接證據效力 B) 描述只能證明2人有關係,無法證明性侵行為 C) 描述足以成為唯一的證據 D) 描述大小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正確解答:B) 描述只能證明2人有關係,無法證明性侵行為

Q1: 蘇文俊提到,檢察官或法官對於性侵案件的補強證據要求為何? A) 必須有物證、書證、人證等 B) 應該有被害人的自供證詞 C) 只需被害人的證詞就足夠 D) 需要有第三方目擊者的佐證 正確解答:A) 必須有物證、書證、人證等 Q2: 蘇文俊認為,性侵案件中的補強證據的要求相較於其他案件來說如何? A) 要求極高,必須提供大量證據 B) 要求略高,需要有第三方目擊者的佐證 C) 要求相對低,證人的證述可以獨立當成證據使用 D) 要求相當低,只需被害人的自供證詞 正確解答:C) 要求相對低,證人的證述可以獨立當成證據使用 Q3: 蘇文俊對於被害人提供生殖器特徵的描述具有何種看法? A) 描述具有直接證據效力 B) 描述只能證明2人有關係,無法證明性侵行為 C) 描述足以成為唯一的證據 D) 描述大小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正確解答:B) 描述只能證明2人有關係,無法證明性侵行為

娛樂中心/柯美儀報導

NONO被控性侵案,北檢偵結給不起訴處分。(圖/翻攝NONO臉書)

▲NONO被控性侵案,北檢偵結給不起訴處分。(圖/翻攝NONO臉書)

藝人NONO被網紅「小紅老師」等10名女性受害人提告涉嫌性侵、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罪。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給予不起訴處分,引發外界對於證據標準及法律程序的質疑,對此,律師蘇文俊表示,檢察官或法官對於性侵案件補強證據的要求超級低,NONO仍無法被起訴的關鍵因素應是「真的沒有其他證據」。

NONO遭小紅老師踢爆。(圖/翻攝自IG)

▲NONO遭小紅老師踢爆。(圖/翻攝自IG)

蘇文俊今在臉書發文表示,有人疑惑在多名受害者的指控下,為何給予不起訴處分?質疑檢察官的判斷。他解釋,在刑事程序中,檢察官或法官要認定被告有無犯罪時,必須依據證據來判斷,而證據有物證、書證、人證等。一般來說,證人的證述可以獨立當成證據使用,但倘若證人同時身兼被害人身份時,實務上要求除了自己證述外,必須其他可以佐證的依據,否則告一個人就憑一張嘴說,很容易造成誤判。

蘇文俊指出,性侵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對於「補強證據」的要求超級低,兩人間的對話,甚至被害人跟朋友哭訴的過程,有時都可當作補強證據,這次NONO仍無法被起訴,應該是「真的沒有其他證據」,並不是檢察官的問題。

至於「被害人提供生殖器特徵的描述,是否具有證據效力」?蘇文俊表示,縱使描繪出來,也只能證明2人可能有發生關係,或者看過對方生殖器,無法證明有性侵行為,而且「大不大是相對的,實在很難單憑大來當作證據」。

蘇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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