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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曝光割喉案少年資訊!律師批「法條矯枉過正」:到底是保護誰?

社會中心/黃依婷報導

國三男學生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國三男學生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一名國三男學生25日為幫女同學兼乾妹出氣,持彈簧刀刺殺隔壁班一名同齡國三男同學,被害男學生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經醫院裝葉克膜搶救,仍於26日晚間不治死亡。對此,律師林智群指出,兒少法有規定不能報導透露任何相關可以特定少年的資訊,讓他困惑「到底是保護誰?」。

林智群律師在臉書發文,國中生刺同學的事情發生了,不過相關事件若要防範「說實話很難」,因為老師沒懲罰權,警察也不能隨便進校園,該怎麼處理,難不成要行兇者轉學?可是這個行兇少年就是因為之前在其他學校惹事,才轉到現在這個學校。

林智群律師透露,因為兒少法有規定不能報導透露任何相關可以特定少年的資訊,因此媒體報導都不會提到是哪個國中,而這個規定也是為了避免學校被污名化,可是某些情況之下就顯得不合理。

林智群律師回憶,過去曾發生過幼兒園老闆兒子對幼童性侵害的事情,當時媒體都怕被罰,不敢報導是哪個幼兒園,司法機關的文件也會遮蔽幼兒園的名字,結果就是一堆不知情的家長繼續把自己的寶貝送入虎口,他不解「這個法條已經矯枉過正,到底是保護誰?難道其他民眾沒有知的權利嗎?其他民眾的小孩就不用被保護?」。

有網友在林智群律師發文下方留言,「唸過這所學校國中的都知道,我都畢業20幾年了,一樣存在這種問題 ,只是當時比較純樸(?)沒有帶武器」。也有網友提到臺灣需要參照美國梅根法案,盡快修法才是。

《梅根法案》(Megan's Law)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1996年,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Bill Clinton)簽署法案更進一步推動全國性的性侵犯罪者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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