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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任用1年!白紙掉包19萬贓款 刑警監守自盜遭判撤職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張姓偵查佐遭判撤職停任1年。(圖/資料照)

▲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張姓偵查佐遭判撤職停任1年。(圖/資料照)

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2022年間贓物庫遭人潛入,並用白紙掉包贓款19萬元,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竟是張姓偵查佐監守自盜,張員得東窗視窗,立刻繳回全數贓款,高雄地院依假借職務竊盜罪判他1年徒刑、緩刑2年;懲戒法院則判張男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

檢警調查,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張姓警員,2021年擔任偵三隊偵查佐期間,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他竟拿走楊姓同事的保險箱鑰匙,同時擅用小隊長保管的門禁卡,接著進入證物室,打開保險箱取出信封袋。

張員在辦公室剪開信封袋,取出贓款後換成白紙,再放回原本的保險箱,他五度運用相同手法犯案,總計得手19萬3400元;2022年12月10日,偵三隊同事欲辦理入庫手續,赫然發現紙鈔全成了白紙,隨即調閱駐地監視器畫面,這才發現嫌犯竟是張員,全案訊後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

高雄地院審理後,遂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竊盜罪判張員1年徒刑,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8萬元;內政部將張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一審法官判張員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張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表示,張員行為嚴重破壞自己與機關、同事的職務信賴關係,損害贓證物管理正確性,致使民眾喪失對警察機關之信任,重傷警察形象,情節重大,破壞警務秩序,妨害任務。

法官審酌張員手段、次數、金額、歸還贓款及工作表現等情狀,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亦無濫用權限、違反比例或責懲相當原則等情事,因此判張員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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