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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化社會何時該辦「安養信託」?兩大關鍵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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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奕淳/住展房屋網

「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隨著人口年紀漸增,不少人都建議提早規劃,辦理安養信託以備後患,那麼究竟要提早多少才算是當規劃呢?有沒有甚麼判斷標準呢?

開辦信託的關鍵時刻

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吳挺絹,提到2個關鍵時間點,民眾不妨可以思考是否需要開辦信託。

吳挺絹建議意定監護和安養信託可以結合使用,有互相制衡的作用。(圖/住展房屋網提供)

▲吳挺絹建議意定監護和安養信託可以結合使用,有互相制衡的作用。(圖/住展房屋網提供)

第1是當事人生病時,法院選了監護人出來,當親屬意見不合或彼此不信任時,擔心監護人會不會覬覦當事人的錢而任意挪用,因此她建議家屬不妨把錢放在信託,且透過安養信託約定,定期定額給付生活日常開銷,監護人也無法一次性的挪走一大筆錢。

第2就是未來可能產生的額外特殊醫療需求時,信託也可約定特殊給付,這種情況下,建議安排1位信託監察人,法律上雖沒規範一定要設信託監察人,但實務運作上,銀行信託部為減少糾紛,通常不希望由銀行下給付指示,而希望有指定信託監察人,故信託監察人最大價值,在於當事人無法下指示給銀行時代為指示。

信託監察人其功能在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代受益人行使有關信託受益權的相關行為,包括有沒有按照信託契約所約定的條款來履行,可約定由親友、律師、會計師或社福機構等當信託監察人,讓信託更有保障。通常會找第3方當信託監察人,多數是因為資產較多、單身或親屬意見不合的情形。

「例如入住長庚養生村的,蠻多單身或子女移民國外,一但如果在台灣發生什麼事,較難即時反應或處理,所以就有可能找來第3方當信託監察人。」吳挺絹補充。

意定監護結合安養信託

然而除了確保錢用在自己的身上,以及該用的地方外,還有一個重要關鍵,就是設定意定監護制度,因為一但長者進入監護宣告狀態,意即無法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時,意定監護人就可發揮作用,代理長者作決定,即便是兒女也不能隨意終止信託,任意挪走財產,如此對長者更有保障。

吳挺絹建議民眾,意定監護和安養信託可以結合運用,因為意定監護處理的是人選問題,而安養信託處理的是錢的用途,所以兩者搭配使用是最好的,有互相制衡的效果。

三明治爸媽傳愛不傳礙

現在國人風險意識抬頭,在身心健康時,台新銀行信託事業處資深協理陳欣珮建議跟他一樣是三明治世代的人,不妨可以考慮辦理「預立醫療決定書」,「我們這一代的人,在面臨上一代生死關頭時,多數都簽過放棄急救同意書,心情很沉重、煎熬,如果不想把這種責任跟壓力給下一代,可以自己決定人生走到哪個階段要放手,不要讓小孩糾結。」

隨著超高齡社會的來到,三明治父母不期待他的爸媽可以接受這樣的觀念,但他們這一代應該要理解,無論是安養信託、意定監護機制、預立醫療決定書等,自己可以做好餘生「晚」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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