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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再犯罪得重關25年 憲法法庭:部分違憲

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圖/資料照)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圖/資料照)

2006年前修法前及修法後的《刑法》79條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25年,憲法法庭認定不符合比例原則,及違反人身由的保障,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相關規定部分違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效。

男子謝朝和1989年犯下強盜、強姦案件,依當時懲治盜匪條例等罪遭處無期徒刑,關18年後於2009年1月22日假釋,因竊盜被判1年2月刑,假釋撤銷,依2005年1月7日修正的刑法,高雄地檢署執行殘餘刑期25年。

謝男認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刑法未細緻區分個別當事人狀況,即要求所有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者,一律再執行至少25年的長期自由刑,在諸多個案中均出現過於嚴苛的狀況,並非減少重大暴力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等,因此聲請釋憲,共有36案併案審理。牴觸憲法,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的部分,是認定刑法不分撤銷假釋的原因,是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也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的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在此範圍內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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