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慣被告逃亡嗎?法務部籲盡速修正刑事訴訟法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為有效打擊犯罪,彰顯司法正義,完成防逃最後一哩路,法務部今(22)日呼籲,儘速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阻絕被告逃亡潮。

近年來不斷發生法院判決有罪的被告棄保潛逃事件,各界矛頭都指向是相關機關未盡防逃職責所致,然法務部已多次說明,防逃機制無法真正防止逃亡,因為這項機制,不具強制力、不能拘束被告自由,只能目視觀察、跟蹤尾隨,被告只要進入公共場所,輕易能躲藏、逃匿,為此,司法警察機關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資源,不但不能達成防逃目的,還嚴重排擠司法警察機關原有打擊犯罪,維護治安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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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美國的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日前在美國車禍身亡。(圖/資料照片)

法務部表示,真正問題癥結,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所不足,例如:規定宣判時,被告不需到場,導致宣示判決淪為一可有可無的程序,宣判時,被告既然可以不到,法官縱然判處重刑,也無法立即對被重判的被告羈押,就被告而言,宣判時可憑自己喜好決定是否到庭,一旦得知判處重刑時,自然心生逃亡企圖,也因行動自由,可以從容策劃逃亡。 

法務部指出,早在民國94年間,即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建構妥適有效的防逃機制,例如:參考德、日、美等立法例,均明定被告到庭聽判是其權利,也是義務,同時規定一旦法院宣告重刑時,此時因被告逃亡風險增高,法院應接續審酌是否當庭羈押,可惜始終未獲重視。 

法務部表示,政府現從法制面二層次著手,即「追錢」與「追人」。

「追錢」部分,日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沒收新制,新法實施後無人能再因不法行為獲利,剝奪一切犯罪所得,從源頭即阻絕犯罪動機。

羅福助

▲經濟通緝犯前立委羅福助。(圖/資料照片)

其次,應致力推動「追人」的相關法制,即增訂被告宣判時有強制到庭義務,否則即予通緝;判處一定刑度以上有期徒刑時法院應當庭羈押,以防止被告逃亡,即屬首要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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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中國的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圖/資料照片)

最後要強調的是,經判處重刑的被告(例如井天博判11年6月、李周全判8年、前年發生的台北市夜店殺警案共同被告等人經判8年至13年),表示法院已認定其犯罪情節重大,卻仍得保釋在外,行動自由,可逛街、看電影、喝下午茶,與未經起訴、判刑之人毫無差別,這豈是符合國民情感的司法制度?當此類被告逃匿事件接連不斷發生時,顯然已經不是個案問題,而是制度結構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阻絕被告逃亡潮,法務部再次呼籲各界儘速就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著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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