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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 利誘妨害運彩賽事致死可處無期徒刑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示意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示意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若有人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且一 旦因此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若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2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立委討論後,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經今立法院會處理,現場朝野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根據通過版本,第2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1條之1明訂,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為3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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