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唐家興報導

▲投餵流浪貓,卻惹來百萬元官司,判決引發網友爭議;示意圖並非當事貓。(圖/翻攝自pixabay)
在公共場所遇見流浪動物,出於同情餵上一口,是不少人習以為常的舉動。但你是否想過,這樣的「好心」有可能讓你吃上官司、賠上數十萬元?上海一名教練因長期餵養流浪貓,意外捲入一起運動傷害賠償案,最終甚至面臨法律責任。這起事件不僅掀起輿論風暴,也引發社會對「投餵是否等同飼養」的激烈討論。
綜合陸媒報導,這個案例是發生在2023年4月,上海閔行區一間羽球館內,一名男子吳某在比賽時踩到突然闖入場內的白貓,跌倒造成右腳多處骨折,經鑑定屬於十級傷殘。調查發現,這隻白貓是館內教練肖澤健長期投餵的流浪貓,吳某遂以未盡安全責任為由,向球館及肖男提告,求償約人民幣35萬元(約新台幣144萬元)。
法院一審認定肖澤健與流浪貓有「飼養」關係,判他賠償人民幣24萬多元(約新台幣100萬元),球館則需補充賠償未付部分。然而,案件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單純餵貓是否等於飼養?是否該承擔動物造成傷害的法律責任?
2024年7月,法院再審推翻一審結果,認定肖澤健雖對貓有照顧行為,但未實際控制,不構成法律上的飼養關係,責任降為20%,賠償4.8萬元;而羽球館則須承擔80%,共人民幣19.2(約新台幣79萬元)萬元。
本案引發法律界熱議。有學者指出,餵養行為與飼養責任應嚴格區分,否則恐將愛心變成負擔。而該案也成為公共場所管理與個人責任界線的警示案例。
此判決也引起網友熱議,紛紛表示:「自己在景點餵了鴿子,如果鴿子啄傷遊客,自己是否也要負責任?」、「我下次去餵鴿子要不要先簽切結書?」、「想當年餵了流浪狗,現在很慶幸牠沒絆倒誰」、「餵貓還得上法院?這社會真的不允許人做好事了嗎?」、「那位教練只是愛貓而已,沒想到好心變代價」、「希望以後地方政府可以處理流浪動物問題,別讓個人承擔這種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