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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師大抽血換學分!教練不只涉刑法 律師揭1罪責:最高罰100萬

社會中心/蕭宥宸報導

女學生公開被抽血的畫面。(圖/翻攝自被抽血女學生Thread)

▲女學生公開被抽血的畫面。(圖/翻攝自被抽血女學生Thread)

台灣師範大學足球隊學生長年遭教練周台英強迫配合抽血研究,周女用退學、扣學分等段威脅學生就範。事件曝光後,周女卻還能在校任職,掌握學分的生殺大權,讓校方被外界質疑消極處理。法律Youtuber「瑩真律師」直言,看到一所國立大學這樣對待自己的學生,實在令人遺憾痛心。

瑩真律師表示,很難相信這麼離譜的事件竟能發生在台灣。而台師大的聲明更是完全避重就輕,根本沒有面對周台英所犯下的錯誤,也完全沒有擔起學校監督及調查的責任。

瑩真律師坦言,一翻法條就能知道,周台英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沒有提供完整的資訊、沒有事先取得同意,也沒有使研究對象可隨時撤回同意等行為。最嚴重只是罰鍰、終止研究等行政處分而已。

不過,周台英強迫抽血的行為還涉及更嚴重的《刑法》強制罪、傷害罪等問題。包括周台英沒有事先取得同意就強行抽血,甚至以畢業學分威脅學生配合,完全符合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而周台英在沒有得到同意的前提下,以針頭扎入人體,對人體進行物理性的侵害,並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也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血液檢體裡包含許多相關資訊可分析,血液資訊亦可識別出被抽血人的個資,因此血液檢體亦屬於個資的一部分。周台英長期且普遍性對女足成員抽血,而沒有取得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等步驟,也構成違反個資法,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瑩真律師認為,除了教練的刑責之外,學校也脫離不了關係。過去法院的見解便認為,公立學校教師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教學活動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因此學校教師教學上有使學生的自由或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依國賠法規定,台師大屬於賠償義務機關。

瑩真律師說,但是台師大的聲明中,從頭到尾就只講到《人體研究法》,沒有說明刑法、個資法的刑責,沒有幫助學生採取法律行動,連調查報告到底調查出什麼結果都不知道,更把自己的國賠義務撇得乾乾淨淨。「看到一所國立大學這樣對待自己的學生,實在令人遺憾痛心。」她感嘆道。

#師大抽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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