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柯文哲聲請參加大罷免投票被駁回,委請律師提起抗告。(圖/資料畫面)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欲於7月26日參與大罷免投票,委由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4日上午開庭審理,25日火速做出裁定,結果駁回聲請。可抗告。根據了解,裁定結果出爐,柯文哲的委任律師也隨即遞狀提起抗告。
柯文哲的委任律師主張,柯文哲未被宣告褫奪公權,戶籍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投票所在金甌女中,依法有投票資格。且羈押僅為限制人身自由,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不應因此被剝奪。因此提供3種讓柯文哲參與投票的方案,包括由監所派員戒護外出投票、通訊投票以及在看守所內設立投票所,以確保柯文哲得行使公民權利,並為其他受刑人爭取不在籍投票權益。
不過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投票案是由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負責,台北看守所並非選務辦理機關,無法定職權得以決定受羈押之人,是否行使或以何種方式、程序完成投票,包含刑事訴訟法、羈押法相關規定,亦無如何確保受羈押之被告關於投票權利行使的規範。
又依選罷法規定,投票所需設在公眾得見聞的公開場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保障選舉人權與不投票自由之效應,並使前往投票的選民,可以在毫無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民也應該在戶籍所在地投票,即「在籍投票」。
至於受羈押者等各種特殊情況的選民應如何、以何種程序保障其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為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從得出聲請人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
而柯文哲律師主張可以「通訊投票」,但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的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到指定投票所,若以通訊投票方式進行,有違程序,其主張並不可採。
柯文哲律師另提出「戒護投票」,但綜觀羈押法,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也將侵害受羈押者的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等維安困難度,尚待法院審酌兩造主張,並依調查結果對本案作綜合判斷,無法在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緊急程序,形成聲請人認本案訴訟勝訴機率較高的心態。
且如果日後本案敗訴,票也投了,裁判就沒意義,導致有選舉無效情形,同一投票所其他投票的選民甚至有重新投票的可能,更見對其他選民的權利,及原始投票結果的罷免公益,有重大影響。綜合考量如果裁准聲請,其與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損害,遠甚駁回對聲請人的個人損害,因此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