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女顧客酒醉遭海鮮料理店店長拖去廁所性侵,因死命抵抗未得逞。(示意圖/Pixabay)新北市某海鮮料理店洪姓男店長,去年對女顧客小花(化名)有好感,某天趁她來店用餐酒醉時,趁機把人帶去廁所試圖強制性交,因女方死命反抗,才未能得逞;事後洪男挨告,否認犯行,但法院堪驗雙方事後對話內容,男方表明「真的很抱歉,可是是你我不後悔」,並綜合其他證據佐證犯行,依法判他1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在新北市經營海鮮料理店擔任店長,2024年7月3日,認識女顧客小花(化名),進而對她產生好感;事後女方再度光顧餐廳,因酒醉被男方拖去廁所試圖強制性交。
小花控訴,當下她明確表示拒絕,但洪男只在廁所地板鋪1個垃圾袋,就躺在垃圾袋上面,試圖強制侵犯,因她死命反抗,才未能得逞。
事後小花報警提告,洪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雙方是很自然的互相擁抱,不自覺接吻,還要付錢時,還大氣讓她免單離開;他的辯護人也稱,女方酒醉狀態,已影響辨識及記憶能力,片面指訴已難採信。
堪驗相關證據,案發後,洪男傳送訊息給小花,內容提及「雖然真的很抱歉,可是是你我不後悔」、「SORRY(熊圖案)」、「對不起!我承認我有點愛上你,所以那天才發生的事情,我知道我不配,但還是希望祈求你的原諒」。
此外,依據小花驗傷報告,及心理諮商記錄摘要,出現明顯的壓力與創傷反應,足認指控內容的真實性,因此,未採信洪男辯詞。
法官認為,洪男自稱有意追求小花,為滿足個人性慾犯案,但犯後否認犯行,未獲對方原諒,且素行不佳,審理後,將他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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