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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中生溺斃「告示牌字太小」判市府國賠218萬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現場的「遊客須知」告示牌字體過小,且「敬告遊客」的告示並未對退潮後的戲水安全提供明確指示。(圖/翻攝畫面)
現場的「遊客須知」告示牌字體過小,且「敬告遊客」的告示並未對退潮後的戲水安全提供明確指示。(圖/翻攝畫面)

在2023年6月,台中市大安濱海樂園發生一起悲劇!一名17歲的王姓高中生在戲水時不幸溺斃。王家父母指出,現場告示牌字體小且模糊,未能清楚指示戲水範圍,也沒有警告紅旗,認為台中市政府風管所及負責管理的海龍海上救生協會存在疏失。最終,台中地方法院認同其主張,判決賠償218萬餘元。

事件發生當日,王姓高中生與同學在海水浴場戲水,經過兩小時後失聯。經過兩天的搜尋,王生的遺體在南園沙灘被發現,經檢方相驗後確認死因為溺水窒息。王家父母隨即對相關管理機構提出國賠訴訟,主張其兒子年輕且缺乏社會經驗,無法根據告示牌的模糊字句了解各區域的詳細位置。

王家父母指出,現場的「遊客須知」告示牌字體過小,且「敬告遊客」的告示並未對退潮後的戲水安全提供明確指示。他們強調,沙灘戲水區僅設有旗桿,並未拉起警戒線,當時也沒有懸掛紅旗作為警告,導致兒子和同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危險區域。此外,救生員未能有效執行近岸巡邏及警戒勸離的工作,顯示出管理上的失職。

王家父母還提到,大安濱海樂園宣稱由退役蛙人擔任救生員,但事發當天僅有兩名救生員在場,且在救援時未能及時到達,延誤了救援時機。基於此,他們向風管所及海龍海上救生協會求償,包括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賠償,合計218萬3930元。

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則反駁,指出根據國賠法,若民眾在明知存在危險的情況下仍從事冒險行為,管理機關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海上救生協會也強調,王姓高中生已年滿17歲,應對告示牌有基本的理解能力,且他已超出戒護區和衝浪區500公尺,無法將責任歸咎於救生員。

台中地院在審理後認為,現場的告示牌雖提供了範圍的數字標示,但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難以肉眼辨識具體位置。法院指出,雖然風管所設有竹竿標示戲水範圍,但從照片中可見,竹竿上並無旗幟或繩索連結,無法形成明確的封閉區域。

最終,法院認定王姓少年在戲水時距離堤防一公里,已遠超出安全戲水區,雖然地院判定風管所需賠償王家父母各自242萬餘元和240萬餘元,但由於王家僅請求218萬餘元,因此判賠218萬餘元,並可上訴。這起事件突顯了公共安全標示的重要性及管理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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