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倪譽瑋報導
林口一名男子酒後與人發生糾紛,員警到場後仍大聲喧嘩。(圖/翻攝畫面)新北市林口區一名42歲李姓男子今(2025)年4月因酒後與人發生糾紛,對到場處理的警員施暴、踹壞巡邏車安全檔板,並在派出所辱罵員警「垃圾小孩」等字眼,被依3罪判刑,合併應執行拘役30日、有期徒刑2月及罰金5000元,均可易科罰金。
酒後糾紛失控 林口男推擠員警遭制伏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今年4月6日晚間10時許,李男在新北市某街酒後大聲喧嘩,並與民眾發生糾紛。警方獲報後,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員警趕抵現場,李男明知兩人身著制服、依法執行勤務,仍情緒失控,徒手拉扯楊員防彈背心並推擠對方,妨害警方執行公務。
李男被制伏後帶返派出所途中,竟又在巡邏車上以腳踹安全檔板,導致破損不堪使用。返抵派出所製作筆錄時,他仍持續以粗話辱罵員警,包括五字經髒話、「垃圾小孩」等語,言詞激烈、時間長達約半小時。
李男涉妨礙公務被帶回派出所,過程中仍有罵髒話。(圖/翻攝畫面)男辱警又破壞巡邏車 法院判拘役、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罪、第138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官指出,李男酒後鬧事,對依法執勤的警員施暴、損壞公務財物,又在派出所公開辱罵員警,行為不僅危害公務員人身安全,也損及執法威信,顯示其藐視國家法秩序,應予嚴斥。
法院並考量李男犯後坦承犯行、離婚待業、經濟狀況不佳等情,分別量處拘役30日(得以每1日折算1000元罰金)、有期徒刑2月(同樣可折算罰金),另就公然侮辱部分科罰金5000元(得以1000元折算1日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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