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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噁男不滿被甩!拿刀抵腹威脅16歲小女友逼打「分手砲」 法官怒判刑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陳男掏出折疊刀威嚇少女「今天同歸於盡」。(示意圖/pixabay)
陳男掏出折疊刀威嚇少女「今天同歸於盡」。(示意圖/pixabay)

台中一名陳男與16歲少女相識後進而交往,今年3月時,陳男不滿遭提分手邀約少女見面談判,並以替寵物倉鼠換木屑為由將少女帶至租屋處內,隨後陳男便掏出折疊刀威嚇「今天同歸於盡」,再以「分手砲」為由將少女衣物脫光性侵,不過少女暗中錄影後傳訊給網友求助,警方獲報後到場救出少女。經法院審理,一審時法官從中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二審時認為陳男的犯行分成兩部分為妨害自由及強制性交,分別是判刑1年2月、3年6月,合併應執行4年,可上訴。

據了解,陳男與少女在112年3月開始交往,直到今年3月少女提議分手,陳男不滿被提分手便邀約少女見面談判,2人見面後陳男又以替寵物倉鼠換木屑為由將少女帶到租屋處內。事後陳男突然掏出折疊刀抵住少女頸部、腹部嗆聲「今天沒有要讓妳離開」、「要同歸於盡」等語,同時將少女手機搶走把定位關閉,讓少女難以求助,將少女拘禁在租屋處。

後續陳男再以「打最後一次分手砲」為由將少女衣物脫去後性侵,少女為求自保先假意配合,同時暗中用手機錄影蒐證,並傳訊息給網友,請網友協助通知父母並報警,警方獲報後立即上門救援,經檢警訊問後依法將陳男起訴。

經台中地院審理,一審認為陳男涉犯私行拘禁、強制性交罪,從重依強制性交罪論處,判刑4年。案件來到二審時撤銷一審判決,認為陳男2次的犯行犯意不一,不能以「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改分論以妨害自由罪、強制性交罪,分判1年2月、3年6月徒刑,應執行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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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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