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張婦吃火鍋被無辜灼傷,等待一年半的司法判決只賠償96萬元。(圖/翻攝畫面’)台南安平區一間火鍋店2024年間遭人潑漆導致火災,當時涉案的陳姓男子只因感情糾紛釀禍導致無辜的張姓婦人遭到灼傷,事後張婦向陳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1037多萬元,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僅判賠96萬4567元。
回顧案情,2024年5月12日當天下午,陳男帶著油漆前往安平一間火鍋店向老闆興師問罪,離去後買來油漆並以松香水稀釋後,傍晚再度回到火鍋店先以鐵鎚敲碎玻璃後,隨即將漆桶大力潑灑到店內,油漆瞬間引火後灼傷張姓婦人,緊急送醫後造成成雙下肢及右上肢二度燒傷。
後續張婦對陳男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並將醫療、交通、看護費用一併計入,以及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等精神撫慰金,但陳男庭審時表明只願賠償侵權事實與醫療、交通費,但對張婦當時已65歲,工作損失與勞動力減損都不應計入,更不需要2年看護。
由於本案刑事部分已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判處2年6個月定讞,民事上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因此法官判賠醫療與交通共8萬6567元,但張婦沒有實證可以證明65歲後在工作且有收入,因此將該項求償駁回。
不過在看護部分,依成大醫院建議須專人照顧2年,其中住院5日看護費用13000元、出院後每日500元以2年計算共36萬5000元、包含精神撫慰金50萬元,陳男共需賠償張婦96萬4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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