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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醫性侵病患!監院糾正台大醫院等3機關 院方回應了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台大醫院婦產部日前陷入性侵事件,院方表示待收到正式函文後,該院將根據監察院糾正內容進行檢討,針對需調整的內部流程等,提出修正措施及改革方向。(示意圖/資料照)
台大醫院婦產部日前陷入性侵事件,院方表示待收到正式函文後,該院將根據監察院糾正內容進行檢討,針對需調整的內部流程等,提出修正措施及改革方向。(示意圖/資料照)

台大陳姓前教授,兼任台大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利用公務上權勢及機會,性騷擾多名受其指揮之住院醫師;婦產部黃姓前住院醫師於急診診療時,竟以進行「性功能測試」為由性侵女病患。監委調查發現,相關機關處理本案時涉有諸多違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通過提案,今(30)日糾正國立台灣大學、台大醫院及衛生福利部。

對此,台大醫院醫務秘書陳彥元表示,待收到正式函文後,該院將根據監察院糾正內容進行檢討,針對需調整的內部流程等,提出修正措施及改革方向,屆時再向大眾報告。

監察院今(30)日發出新聞資訊,110年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前住院醫師黃信穎於執勤時,竟以進行「性功能測試」為由性侵女病患;111至112年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前教授陳思原在兼任臺大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則利用公務上權勢機會,性騷擾住院醫師。

監察委員紀惠容及王幼玲調查發現,相關機關處理本案時涉有諸多違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5年1月21日通過2位監察委員提案,糾正國立臺灣大學、臺大醫院及衛生福利部。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指出,陳思原利用主管身分地位,以言語及不當肢體接觸等方式,對多名受其監督指揮之住院醫師為性騷擾。然而,臺大醫院婦產部忽視部內性騷擾問題,受害者或畏懼遭到報復,或認為申訴無實際效果,於受害之後,竟均不敢或不願主動提出申訴,凸顯臺大醫院竟連提供院內女性同仁「安心工作之職場環境」的最基本需求都無法做到,違失情節重大。此外,臺大醫院處理本案時,未即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陳思原為相關禁制處分,導致多名被害人於陳思原接受訪談調查後不久,又遭陳思原以「道歉」名義不當接觸,蒙受二次傷害;而禁制處分作成後,臺大醫院亦未能落實執行,陳思原依然能固定、持續進出該院婦產部住院醫師研修辦公室,更屬不當。

另外,陳思原受臺灣大學聘任並兼任臺大醫院婦產部醫師,同時擁有教師與醫師雙重身分,臺大醫院於113年調查陳思原性騷事件案並作出大過1次懲處建議後,報請臺灣大學續處;但臺灣大學於審議時,均不曾且亦無法就臺大醫院所為之「大過1次懲處建議」進行議決,使臺大醫院相關程序儼然成為冗贅。紀惠容、王幼玲認為,臺灣大學及臺大醫院長期未能明確劃分同時具教師與醫師雙重職務身分者之行政監督職責,確有違失,應確實檢討改進。

針對黃信穎於值勤急診診療工作時性侵病患一事,監察委員紀惠容及王幼玲說明,黃信穎以進行性功能測試之名目,要求A女在沒有護理師陪同的情況下,於診間褪下下身衣著並躺上檢查台,進而趁機實施指侵。案發後A女於急診病床向護理師求助並委由親友代為報案,然臺大醫院欠缺應處「急診」場域性騷擾事件之有效隔離方案,致黃信穎事發後竟仍能至急診病床接觸被害人A女試圖說明及道歉,造成A女極度驚嚇與恐慌。

另外,臺大醫院針對該案行政調查後,雖予黃信穎記過2次之懲處,卻仍讓黃信穎如期完成婦產科住院醫師訓練。紀惠容、王幼玲呼籲,衛福部允應以本案為鑑,儘速完善相關法制,明確規範終止專科醫師訓練之要件、程序,及適時轉換其他科別訓練機制等事項,以兼顧病人安全及醫師權益。

紀惠容、王幼玲強調,醫師懲戒制度為確保醫療品質和維護病人權益的重要機制,但現行醫師懲戒,欠缺跨機關通報及橫向聯繫機制,導致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往往因無從知悉醫師有違反性平案件情事,延宕醫師懲戒權行使,衍生懲戒事由罹於時效之爭議。而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公布至今已逾20年,多數機關均陸續推動完成業管法規之「懲戒/懲處權時效」相關修法事宜;反觀衛福部,迄仍怠於研提相關法規之檢討修正,導致司法實務上出現類推適用行政罰法3年時效之不利結果,殊難貫徹醫師法為維護該職業群體內部紀律,立法懲戒不肖醫師之制度本旨,顯有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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