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弘逸報導
總統賴清德農曆年前批示特赦林劉姓老婦人。(圖/翻攝畫面)北市80多歲冠夫姓的林劉姓婦人,因照顧腦膜炎引發肺炎、小兒麻痺致癱瘓在床的兒子超過50年,憂心自己離世後,兒無人照顧,便選擇了結他生命,遭判2年6月定讞;農曆年前夕,總統賴清德將婦人特赦;關於這起案件,有律師在台灣半世紀內,看到第6次特赦有感而發,但仍有一些過往未能獲特赦的案件,令人感到唏噓。
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粉專「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以「照顧了50年,卻要親手送他走——關於特赦與那些被遺忘的哀傷」為題發文,在台灣半世紀內,就看到第6次特赦。
關於劉老太太案,她在照顧癱瘓在床的兒子50年後,在他口中塞了1萬元紅包後,親手悶死愛子,並主動自首,後來判刑2年6個月,獲總統簽署特赦令,免於受刑。
●何謂是特赦?
王至德說明,特赦就是總統依法對「已判刑確定」的特定受刑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這是一種基於政治考量或特殊情節,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的例外做法。特赦的核心是「免刑不免罪」(除非情節特殊),受刑人雖不用坐牢,但還是有犯罪紀錄。
特赦主要功用就是彌補制度僵化,司法機關只能依法判決,法定刑最低是多少,考量法定的減刑條件後,該判多少就只能判多少,無法給予額外的免刑、免罪的結果;跟「大赦」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大赦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全體性的適用在全國構成這個罪名的人,不僅是不用服刑,連罪名都一起免除,也就是不會有犯罪紀錄。
●上訴與特赦
劉老太太案只有一審法院判決,雖有上訴,只是律師為爭取時間來陳情總統給予特赦;法定刑最低是10年,只判2年6個月,顯然是除了自首減刑之外,法官還額外減刑,可以說是法律可以允許狀況下,減到最低,甚至法官還在判決書裡建請總統特赦。
王至德認為,劉老太太案得到特赦爭議應該不大,畢竟她處境情有可原,光是能照顧癱兒50年就足以證明她是相當愛她的兒子,甚至最後也是因為擔心無人照顧讓兒子受苦才下手,特赦理所當然。
●未獲特赦的案例
除了劉老太太案,在此案之前3年的109年,還有另名79歲陳老先生一樣是照顧患有先天性重度腦性麻痺的女兒,一樣長達50年,最後也因不忍女兒痛苦,用棉被悶死女兒後,自己輕生但獲救,一樣被判2年6個月,但是沒有得到特赦,幾乎一樣的劇情,卻有不同的結果,王至德嘆:「怎麼說呢,唏噓啊......」。
●最應該得到特赦的人
王至德舉「鄧如雯」案,她當初被強暴懷孕後因為保守的家風而不得已下嫁,婚內不停的被家暴、性侵,妹妹還遭丈夫性侵未遂,甚至還把兩人的小孩丟洗衣機,丈夫生前還揚言要把鄧家的女人賣去當妓女,把弟弟活埋,最後為了保護家人才下手行兇。
光是輕描淡寫地列出這些過往,都讓人覺得窒息般的可憐,然而,至今仍不解,鄧如雯還是入獄服刑(經假釋),最後還是沒有得到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