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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上訴不可分原則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例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關於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

刑訴法上訴不可分原則釋憲案,憲法法庭:判例違憲。(示意圖/Pixabay)
刑訴法上訴不可分原則釋憲案,憲法法庭:判例違憲。(示意圖/Pixabay)

憲法法庭現任大法官中,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持續拒絕參與評議,本案由實際參與評議的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做成判決。

林姓男子因設置採土場事件遭檢方起訴4罪,其中偽造文書罪更審時獲判無罪,林男與檢方都沒有上訴,但因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刑事判例」見解,被法院視為已上訴,林男最後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2月確定。

林男認為,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以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有違憲疑慮,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於原審判決認定無罪之部分不適用之,就此而言,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判決指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關於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部分,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林男可以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請求救濟。

中央社
#林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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