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嘉義某中學爆發校園霸凌案,一名學生遭9名同學帶到學校身障廁所圍毆,求償300萬元,只獲賠24萬元。(示意圖/Pixabay)嘉義某中學爆發校園霸凌案,學生小明(化名)遭9名同學帶到學校身障廁所圍毆,被徒手毆打、用腳踹胸,拿鋁棒痛擊還被用汽水狂噴,再逼他下跪磕頭道歉,全程還錄影戲謔。事後,小明提起民事求償300萬元,但法官認為,此案「單一時間點發生的集體共同侵權行為」,而非法律定義上的持續性校園霸凌,因此,判涉案的9名同學及家長應連帶24萬元,可上訴。
受害少年小明(化名)主張,2024年遭9名同學在校內身障廁所持1個水泥塊、1枝鋁棍等物毆打,還被汽水噴灑,甚至被腳踹胸、背及腹部,還被要求下跪道歉,施暴過程,還被用手機拍下,其他同行的同學,雖未下手,但冷眼圍觀、助勢,未尋求師長協助。
此案,涉案的9名同學經少年法庭認定已構成刑法之傷害罪、強制罪及攜帶兇器於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此外,小明被其他學生長期索取財物,無端替他們支付高達4萬2055元生活費,讓他生活在恐懼當中,案情曝光後,他跟家長一同提告涉案的9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對此,涉案的學生及家長們對在廁所動手的客觀事實大多不爭執,但抗辯此事屬一般偶發衝突;至於脅迫小明,外支出的費用是雙方在福利社請客付錢或代購商品,並非借貸關係。
法官認為,小明雖提出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為證,但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對於「霸凌」的定義,使他人處於具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生理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是霸凌行為須符合持續性要件;但此案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單一時間點發生的集體共同侵權行為(傷害、強制、公然侮辱)」,而非法律定義上的持續性校園霸凌。
法院審理後,判定涉案的8名學生及他們家長,應連帶賠償小明24萬元,至於另名涉案少年,在公共場所飆罵髒話侵害名譽權部分,還須連帶賠償800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