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快不讓救護車遭罰3600!苗栗男強辯「我恐翻車」 法官狠打臉
2026/11/06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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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吳姓男子駕駛小貨車行經高雄市時,未禮讓鳴笛救護車反加速搶快遭檢舉,被裁罰3600元並吊銷駕照。吳男不服提訴訟,辯稱車載模板急煞恐翻車,主張緊急避難免罰。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吳男有足夠煞車距離卻加速,增添碰撞風險不符避難要件,依法駁回其訴訟。

苗栗縣一名吳姓男子駕駛小貨車行經高雄市時,遇到鳴笛救護車不僅未禮讓,還加速從前方駛過遭到民眾檢舉。對此監理所依法裁處罰鍰3600元、吊銷駕照且1年內不得考領。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車內載有模板,若緊急煞車恐導致翻車,主張符合《行政罰法》的緊急避難而免罰。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吳男當時有足夠的煞車距離卻選擇加速搶快,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駁回吳男之訴。
去(2025)年5月間,當時吳男駕駛小貨車行經高雄市九如二路、民族一路口時,面對鳴笛的救護車未依規定禮讓,反而加速從其前方通過,過程遭民眾檢舉。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進行逕行舉發與裁罰。
吳男不服處分並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因車內載運模板,若採取緊急煞車可能會引發翻車危險,因而選擇加速通過,認為此舉符合緊急避難免罰的規定。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吳男駕車進入路口前,該輛救護車早已行駛在路口中央,雙方視野良好且無任何遮蔽物;吳男其實有足夠的距離與時間採取煞車或減速避讓措施,但他卻未減速,反而刻意加速通過。
法院認為,吳男在明確知悉救護車存在的情況下,理應採取適當的避讓動作,卻反而從救護車前方強行駛過,此舉不僅未避險,更大幅增加了兩車發生碰撞的危險,顯然與「緊急避難」的法定要件不符。因此,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依法判決駁回吳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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