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二讀通過 勞工工作半年有3天特休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晚間(6日)二讀表決時通過攸關「特休假」的勞基法第38條修正條文,勞工只要工作滿六個月就有3天特休假,滿一年有7天,滿兩年有10天,滿三年有14天,滿五年則有15天,工作十年以上,每年加1天特休假,加到30天為止。特休假若未休完,雇主應發薪資。該案仍待三讀。

▲立法院院會二讀通過,勞工工作滿半年就有3天特休假。(圖/翻攝自立法院IVOD)

由於國民黨團退席抗議,院會晚間表決,以59人贊成、0人反對、0人棄權通過由民進黨團提出的、攸關勞工特休假的勞基法第38條修正動議。

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7天,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10天,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14天,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天,加至30天為止。

▲▼勞基法第38條修正條文表決結果。(圖/翻攝自立法院IV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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