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扣除額不設限 上班搭小黃、高鐵也算?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名模林若亞抗稅成功,大法官會議認定薪資扣除額設限違憲,未來上班族只要能列舉工作上的「必要支出」,像是上下班搭乘高鐵、計程車等交通費,並拿得出相關證明,就能在報稅時扣除所得稅。此項解釋打破課稅界天花板,財政部粗估約有540萬戶可望受惠,但稅務的稽核成本勢必明顯提高,且「必要支出」界定模糊,上班族未來如何列舉成本支出仍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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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料照)

目前受公司聘顧、領人薪水屬於「薪資所得者」,一般上班族大多屬此類,自行開業賺錢如醫生、律師則歸到「執行業務所得」,兩者報稅時,所得抵扣不同。現行「薪資所得者」最高可扣除12.8萬元,超過一律不予計算,此次大法官會議認定相關法條不符合公平原則違憲,限定兩年內須修正。

財務部解釋,能夠詳細記帳、保留單據大多是高所得者,過去考量薪水較低者保存各項成本憑證不易,才會以特別扣除額等較簡便的方式處理,現在大法官已做成解釋,會參考國外處理方式,在兩年內修正。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指出,此次釋憲是很大的突破,未來為了賺錢所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修法後也可列舉扣除,像是搭乘高鐵、計程車上班都可算是「必要支出」,個人須保留消費憑證以便扣稅。

但一般上班族的成本支出難以認定,像是為上班買的衣服下班是否能穿、為工作所需的通訊費、或是職進修、考取證照的相關費用等,哪些是「可列舉扣除的費用」,仍需要稅務機關制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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