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索賄!高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 前花蓮觀光處長仍獲無罪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花蓮縣觀旅處長陳又珍5年前被控,收受廠商184萬餘元回扣,被依涉犯貪汙罪嫌起訴,因此免職;去年一審認為,檢方舉證不足,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事證,只能證明陳女收受iPhone 4S手機,與標案無關,只有行政責任問題,且未提出新事證證明陳女貪汙,今(9)日仍判處無罪。

至於廠商妨害投標部分,高院維持北院認定,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判康佳多媒體負責人康海智、董事陳怡如等4人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另判康佳多媒體罰金30萬元確定。

檢調原先是接獲檢舉,指花蓮縣某媒體公司為爭取客委會工程,先前曾委託國立屏科大客研所的郭姓所長幫忙關說,但檢調介入蒐證,發現這名康姓業者後來又想承攬花蓮縣政府觀光行銷風景區的多項標案,疑似又透過另一名白手套行賄處長陳又珍。檢調於2012年間發動偵查作為,並將陳又珍羈押4個月,但審判期間獲50萬元交保。由於一、二審都獲判無罪,依《速審法》規定,除非判決違反憲法、判例、司法院解釋,否則檢方不能上訴三審,因此將獲判無罪定讞,並可聲請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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