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罪犯成補教師!教育局:違規聘用可開罰5-25萬

記者盧冠妃/台北報導

補習班竟然聘用境外的性侵害罪犯!具有台、美雙重國籍的37歲盧姓男子,曾在美國性侵少女,逃回台灣後遭美方懸賞150萬美金,約4500萬元台幣通緝,現在竟然在北市多所安親班教美語。對此北市教育局表示,補習班應將老師解雇,並通報不適任,以防其他補習班誤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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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姓男子在國外因未性侵害遭到通緝(圖/翻攝自Homefacts) 

有關補習班疑聘有境外性侵害罪犯一案,北市教育局於10月25日獲報、聯繫補習班查證,於10月26日函請補習班確認盧姓男子資料,並依補習及進修法第9條第6項妥處。依據「補習及進修法第9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應予解聘或解僱。這名盧姓男子於國外因涉性侵害犯罪遭通緝,補習班應予解雇,「教育局亦將該師通報至教育部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以防範該師於其他補習班任教」。

另外為了確認盧姓男子是否曾有違反本國性犯罪或兒少保護相關法令,教育局同步函請市府社會局及警察局,協助查證盧姓男子是否曾涉有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遭裁處或遭提告、涉訟。

性侵犯,兒童,教育部,美國,台北,通緝,安親班,Wesley Lu 圖/翻攝自Homefacts https://goo.gl/HycoeR

▲性侵犯回台竟成補教老師,教育局要查補習班是否違規聘用(圖/翻攝自Homefacts) 

教育局重申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教職人員之前,必須附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員工為外籍人,第一次申請聘雇許可時應該簡赴外國人員互照開據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教育局表示,倘若補習班有違反規定,依據同條第13項規定,將處其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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