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治罪犯有用嗎?台灣早期曾執行17年 因這原因廢除了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有民眾提案,指出希望能效法新加坡增加「鞭刑」的刑罰,藉以遏止「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事件,卻引發正、反的討論聲浪。不過,「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昨(22)日就在臉書道出鮮為人知的歷史,表示台灣早在100多年前就曾執行過鞭刑。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表示,台灣在古時候其實就有過鞭刑,而最近一次施行鞭刑就是約在100多年前的日治時期。文中指出,1904年時,台灣總督府基於台灣人及清國人罪犯文化程度低、生活貧困,台灣人拜金觀念強,認為短期自由刑,如笞刑(即鞭刑)效果顯著,且也能節省不少監獄經費,便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該律令一出後,從1904年起至1918年期間,每年皆有3、4千人遭處笞刑。

鞭刑治罪犯有用嗎?台灣早期曾執行17年 因這原因廢除了圖/翻攝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Taiwan Historica臉書

▲日治時期曾頒布律令執行「笞刑」。(圖/翻攝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臉書)

文中也提到,笞刑其實只需在地方警察官署執行,且和罰金、拘留等刑罰也能互相轉換。笞刑的執行方式是由竹片製成的「笞」,鞭打脫下褲檔的臀部,就有受刑人因此身受重傷,15天無法正常行走、1個月無法工作,還有受刑人併發蜂窩性組織炎或其它重症致死。

鞭刑治罪犯有用嗎?台灣早期曾執行17年 因這原因廢除了圖/翻攝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Taiwan Historica臉書

▲有不少受刑人在遭受鞭刑後,身體受到嚴重損害。(圖/翻攝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臉書)

雖然笞刑給予受刑人的恥辱及肉體上的痛苦甚大,也確實產生了警惕的效果,但也被認為是踐踏人權的非文明制度。1921年時,台灣總督府認為人民的生活文化水準已相當進步,認為笞刑制度不合時宜,遂以律令第7號廢止了「罰金及笞刑處分例」,這才讓實施了17年的笞刑走入歷史。

不過時至今日,新加坡等先進國家仍舊保留鞭刑制度,但台灣是否要施行鞭刑也引起各界爭論。日前支持鞭刑的宅神朱學恆就曾表示,「在乎人權,就會讓台灣變成『犯罪者人權國家』」,但目前政府的立場則認為鞭刑有違人權和社會共識,仍需進一步討論。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臉書全文連結:https://goo.gl/9Pz9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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