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建築法》 危樓未補強、重建者最高可罰30萬元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花蓮強震引起外界關切老舊建築物安全問題,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建築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強制補強或重建,未改善者依《建築法》規定處罰6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還有,合法房屋一定規模、營業風險高者,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違者可處罰鍰2萬至10萬元。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圖/記者盧素梅攝)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29日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說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

台南和花蓮地震後,震出建築物倒塌或傾斜的危機,民眾重視建築物安全,為了確保新建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品質,內政部提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引入第三方專業團體制度,除了加強整合設計審查制度,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也要經過第三方專業團體的施工勘驗和竣工查驗,強化建築管理三級品管防線。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由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和比率均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這次修法除希望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協助,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同時強制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應改善者,應儘速進行補強或重建,以回應各界對於居住安全的期待,有其急迫性和必要性。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在會後記者會表示,這次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是新建建築物安全,強化設計審查與施工品質,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審查機制,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由第三方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提升建築審查品質。
 
林慈玲表示,第二個重點是針對既有建築物,強制改善耐震能力。目前已規定1999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的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例如電影院、商場等,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由地方政府主動篩選有高危險疑慮的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若建築物評估檢查結果是有安全疑慮需要改善,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者,將可處罰6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林慈玲說,第三個重點是考量火災等公共安全,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的建築物,若供公眾使用,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若是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可處罰2萬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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