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與獨立要靠奮鬥:淺談大學教授兼職與產學合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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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須文蔚(國立東華大學華文系教授兼系主任)/筆震

學術自由與獨立為什麼要規範在憲法中?因為得來不易,任何獨裁的政府,都會想把手伸進校園,更有不少學者裏應外合,配合政府干涉學術自由,這不可以不小心。

1949年4月6日台大發生「四六事件」,當時軍隊闖入校園,不經法律程序逮捕師生,時任台大校長的傅斯年正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司令彭孟緝:「若有證據該抓就抓,若無證據就不能隨便進學校抓學生!我有一個請求,你今天晚上驅離學生時,不能流血,若有學生流血,我要跟你拚命!」。事實上,本案牽連甚廣,傅斯年擋不住的是白色恐怖「清共」殺戮,台大及師院許多菁英死於馬場町如師院賴裕傳、陳金目、陳水木,台大王超倫、郭琇琮、傅煒亮、葉城松、張璧坤等,或遭判刑身陷白色恐怖牢籠之中如蔡德本、塗炳榔、陳英泰、曾群芳、邱媽寅、盧兆麟、張坤修等。

政治力介入校園的事件,在威權時代,不絕如縷,台大哲學系事件也很慘烈。1972年12月到1975年6月之間,在國立台灣大學校內,以「反共」之名,對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內中國自由派學者進行整肅的一連串行動,並導致臺大哲學系教職員包括趙天儀、陳鼓應、王曉波、楊斐華、胡基峻、李日章、陳明玉、梁振生、黃天成、郭實瑜、鍾友聯、黃慶明及美國籍客座教授馬樂伯遭解聘,臺大哲學研究所停止招生一年。我昨天晚上到台大散步,還看到王曉波教授在傅鐘下,和一群人論道,看來往事並不如煙。

▲台大捍衛校園自主抗議。( 圖/資料照)

到2018年了,台大管中閔校長無法上任的案子,是不是「政治力介入」,相信人言言殊。昨日來我臉書上指責我「理盲」的賀德芬教授,是法律界的前輩,我們也一同努力「黨政軍退出三台」的運動。老師的指教,讓我不吐不快,就仔細說說,我擔任過大學研發長,處理相關同事兼職與產學合作的經驗與法理。

根據教育部「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可以整理出以下事件的時間點:

●2017/4/28 台哥大函請台大同意管中閔兼職獨董

●2017/5/17 台大校長楊泮池「批可」同意台哥大

●2017/6/14 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

●2017/6/24 台大選出遴選委員18人(含台哥大副董蔡明興)

●2017/9/22 台大「代理校長核准」管中閔擔任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2017/9/29 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

●2017/10/2 台大正式回函台哥大,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及另二項台哥大兼職

檢視這個時間表所呈現的法律意涵有二:

一、有無違反兼職?

控訴一個教授「違法兼職」、「隱匿獨董身分」,所要依據的應當是管中閔是否違反了「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 」?

這個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其中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看了上面的時間表,一目了然,台大校長批可的時間是5月17日,6月14日 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是符合法律規範的。任何一個申請人,透過電子公文系統,就可以知道校長是否核定了。

至於因為擔任獨董進而成為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這只要檢視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二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同法第14條之6,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就可知道,管中閔先生擔任台灣大之審計委員與薪資報酬委員與他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台大既然准許擔任獨董,他接任審計委員或薪資報酬委員,也是獨董工作的一部份。

▲管中閔。(圖/中央社)

二、產學合作簽約與核可兼職的關係?

至於有關產學合作與收取回饋金一事,則是在核准通過一位老師兼職後,大學與企業接著商談的契約。相關作業的要點為「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本辦法所稱學術回饋金,係指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以下簡稱營利事業),就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該營利事業,而與本校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並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契約內訂定營利事業贊助本校統籌運用於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費用。」

看完條文就清楚,一定要以有「兼職」的事實為前提,才能繼續討論簽約與履約的事宜,據此台大一定在5月17日以後,發文與台哥大討論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的相關事宜,才有9月29日雙方合約簽約完成的文件。教育部的專家們,省略其中的文件往返,視而不見,才讓人匪夷所思。

賀德芬老師引用報紙資料說:「黨政人士指出,管中閔在台大去年9月同意他擔任「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前,即在去年8月份出席台哥大的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會議,當時,產學合作契約也還沒簽,根本不能「兼職」。」顯然是混淆了產學合作契約的效力,硬把此一條件解釋為兼職的「核可」!我想這是完全不理解產學合作實務的見解。

來自企業界學者專家龔天行也說:「稍有企業經驗的人就知道,台灣上市企業的股東會以及董事會換屆大都在六月舉行,新任董事會一但選出,舊董事會就當然解任,新任董事即刻就任。而新任董事是否當選,是要在股東會選舉後方能確認的。因此,台灣大與台大就管中閔教授兼任台灣大董事所訂立的產學合作與學術回饋金契約,僅能在管中閔於股東會選出管中閔為獨董,且他已就任後,才有可能簽署,也才有意義。」

以上是相關法律、大學行政與公司治理的實況,各大學也都如此運作,不知道為何到了管中閔身上,這套規則就完全不適用了?也供大家公評。

至於在遴選程序中,是否有迴避必要,或當遴選委員獲悉蔡明興與管中閔有同為台灣大董事之關係後,是否影響遴選的結果?從事件爆發以來,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開了多次會議,甚至開過校務會議,究竟還有那些程序不完備?那是教育部要說清楚的,不是我一個區區學生家長可以理解的。

我或許法盲,畢竟離開法學研究專業有一段時間。不過就情理言,在台灣,有什麼「職務」的候選人要接受這麼周延、恐怖與無窮的調查與追殺?根據經驗,大概只有總統和直轄市長吧!執政黨把一個大學校長的遴選,動員成總統選舉,各種污衊、戴紅帽子或人格謀殺後,最後雲淡風清說,以上均為子虛烏有,只有「應迴避未迴避」,以程序瑕疵來結案。

欣賞完如此有「張力」又「粗暴」的過程,指責政府干涉學術自由,應當不算「理盲」?

我想起在法律系大二的課堂上,李鴻禧教授問我們:「為什麼憲法要明文保障言論與講學自由?不規範呼吸的自由?」

答案很清楚:言論與講學自由是脆弱的,是要靠世世代代抗爭,才能維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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