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0.57毫克辯稱車上吹冷氣喝酒 法官逆轉改判無罪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警方去年8月間在五股區成泰路上發現一部貨車停在路邊並未熄火,上前盤查時發現林姓駕駛有酒氣,經酒測後發現酒測值0.57毫克,當場將他逮捕並移送新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判林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但林男不服上訴辯稱,當天是在車內喝酒,雖然有發動引擎、吹冷氣,但沒開車,合議庭也認為警方無法證明他有開車上路,於是逆轉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8月3日晚上6時許,警方發現41歲林姓男子貨車停在五股區成泰路旁,上前盤查發現林男有酒氣,且車輛並未熄火,因此對他實施酒測,酒測值達0.57毫克,已超過0.25違法標準,因此依酒駕公共危險罪移送新北地檢署起訴。

檢方依公共危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判林男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但林男不服,提出上訴辯稱,當天是在內喝啤酒,雖有發動引擎、吹冷氣,但並無駕車行為,否認酒駕。

二審合議庭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條中所謂的「駕駛」一詞,是指「在道路上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並參與交通行為」,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及停泊車等,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但若僅在車內未上路,就算有發動引擎,但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任何危險,就不是處罰的對象。

此外,員警密錄器錄下的整個盤查過程,僅能證明林男當時坐在未熄火的車上,且有喝酒是事實,但無法證明他有「駕駛」行為,法官據此認為林男並未觸法,逆轉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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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發現林男酒測值0.57毫克,但因無法證明他有駕車行為,因此法官逆轉判他無罪。(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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