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包二奶趕走妻女 高院:你沒資格提離婚

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一名郭姓台商日前至大陸外遇女子「淼淼兒」,2人出雙入對同遊香港,郭妻被蒙在鼓裡3年,東窗事發後,郭男雖向妻道歉,但並未斬斷婚外情,還被妻子撞見與「淼淼兒」幽會,3人在街上爆發肢體衝突,郭男氣得提出離婚,一審判准。郭妻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郭男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是造成婚姻破裂主因,無權提離婚,改判郭敗訴。

離婚,婚姻 圖/翻攝自Pixabay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郭男與妻子於2009年結婚,婚後生下一女,翌年郭男先前往大陸工作,後來妻子也跟著前往生活。妻指控丈夫出差期間,與一名「淼淼兒」女子發生婚外情,毫不避諱帶她去見同事,還一同去香港遊玩,直到3年後她才發現,郭男雖道歉認錯,但並未斬斷這段情,2015年1月安排「淼淼兒」至廈門定居,2人逛街時被郭妻目擊,氣得前往理論,3人爆發拉扯。

郭妻指出,當她質問時,郭男主動提出離婚,但她仍有維繫婚姻意願,不願離婚,同年11月,郭男以她在廈門租屋處不續約當理由,要她和女兒搬回台灣,她考量女兒還在大陸念幼兒園,只好先投靠友人。

不過郭男卻辯稱,妻子生性多疑,動輒暴力相向,又懷疑他「偷吃」,竟帶著女兒和他公司的主管跟蹤他,讓他身心受創,公司的職務也跟著遭到調整,再加上妻子已離家2年,訴請離婚。

新北地院認為郭男和妻子婚姻已有破綻,判准兩人離婚,但郭妻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則認為,郭男和「淼淼兒」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可責性較高,依民法規定,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的一方請求離婚,因此改判不准離婚,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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