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挨罰3000萬又停業 法院判Uber勝訴免罰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233件總計逾3000萬元及勒令停業,提起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開罰違法,判Uber勝訴免罰。

▲Uber司機與租賃業者不服司法判決,出動上百台車包圍交通部。(圖/中央社)

全案緣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所屬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於民國105年間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新北巿等地,由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233車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依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及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就233件行為處分新台幣5萬元、10萬元、15萬元不等的罰鍰,總計逾3000萬元,並勒令停業。

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公路總局從103年12月起至今已做成逾500件裁罰,但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可知,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Uber公司位於台北巿,Uber未向台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始為合法,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作成處分違法,因此撤銷處分,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叫車平台Uber來台後爭議不斷,不僅違反交通部法令,也未依法納稅,計程車業者抗議聲浪不斷,曾在106年2月初宣告停止叫車服務。然而時過2個月,同年4月13日,Uber即宣布以新型態重返台灣市場,轉為與合法租賃車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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