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索賄入獄 公懲會:停止任用3年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喬」合約,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2年定讞,今年9月已入監服刑,但他被控「收受賄賂」則被撤銷發回更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6日再以林益世於該案被監察院彈劾,且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未誠實申報財產兩項事由,判決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

▲林益世因涉索賄遭判刑2年入獄執行中。(圖/資料照)

「地勇選礦」負責人陳啟祥爆料,林益世(50歲)2010年間擔任立委時,曾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協助地勇取得中鋼爐渣鐵料採購合約;2012年約滿前,改以行政院秘書長身分再次索賄8300萬元,但陳啟祥沒付錢,地勇就遭中鋼及其子公司斷料,面臨倒閉危機。2012年10月,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名,分別將林益世、妻彭愛佳、母沈若蘭與2舅舅起訴。

2013年北院認為,林益世收錢「喬」民間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貪污,但觸犯恐嚇罪,依公務員恐嚇取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1580萬元;2016年高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見解,認定林益世用立委、執政黨「大黨鞭」身分恫嚇、施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且無悔意,逆轉改判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1580萬元。最高院今年8月維持林益世所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判決定讞,將林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案情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同案被告林妻彭愛佳、林母沈若蘭、2名舅舅一審時均獲判無罪,但二審時,僅林母從無罪逆轉成有罪,改依滅證罪判刑5月,得易科15萬,彭等3人仍獲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彭等3人歷審均獲判無罪,不符速審法規定,駁回上訴,彭等3人無罪定讞。

公懲會審理認為,林益世被查出的1580萬元不明來源財產,並未在2012年5月4日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依法誠實申報,已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足使民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的信賴」;對於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涉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還曾向陳男表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三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三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等語,公懲會認為,林益世涉及的索賄行為雖被法院認定不構成貪污而判處無罪確定,但林所以上述不當言詞,炫耀職位影響力,顯有假借權力圖利的違失,且經監察院以林違背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及保持品位等義務、有辱官箴為由決議彈劾。

公懲會審理指出,林益世的違失行為已重創政府形象,嚴重損害政府名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因此判決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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