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一廣場/擁核公投過…但不能違法讓核電廠延役

  • 本文為「名家專欄」授權文章及圖片,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台立場
  • 按此投稿

文/胡博硯

不需要幫擁核公投結果 畫蛇添足

11月24日九合一大選並同十個公投案投票過後兩個月,我們還沒有脫離這件事情對我們的影響,在選舉方面衍生出了因為競選或就任縣市長導致立法委員的出缺補選,將選舉的戰火繼續的延續。而在公民投票的問題上面,公民投票的結果,必須要被落實,這一點在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了,所以最近關於同姓婚姻的法律應該要怎麼樣規定的問題,又再度的浮上檯面。那是因為倘若公民投票案件為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則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而在公民投票結果公布後的三個月的期限時間已經越來越緊迫了,所以各方對於同姓婚姻法律的內容與公民投票的效果大打筆戰。

公投票,遺物,核四,民主,陳水扁(圖/翻攝自爆料公社臉書)

▲公投票。(示意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除此之外以核養綠公投案也是最近的一個爭議點,該公投案內容為「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如該公民投票案所指,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規定為,「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而該公投案件以將近百分之六十的同意票通過了,在最近的經濟部的記者會上面宣示了不會重啟核四以及核二核三延役的不可能,此話一出後又造成了擁核方對於經濟部的攻擊。但依據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以核養綠公投案就是一個法律的複決案,所以法律條文已經失效。這一點在全國法規網站上面就已經有所謂交代,這裏不存在所謂的政府還要進行怎樣措施的要求出現。

而什麼叫作複決案,就是針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交由民眾再次來決定的意思。這次被交由民眾決定的電業法第95條,其實不是用來管制核子反應設施,而是在處理我國的能源政策方向。當初為何會有這樣的條文,乃是因為環境基本法第23條早已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但這個非核家園到底是什麼意思,以及何時才能達成遲遲未有時間出現,後來才在電業法當中去作規定,在體例上是否適當本來就是個問題。但電業法何以去規定民國114年的時間,乃是因為我國核能電廠的設置

約莫多於四十年前開始運轉,而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的運轉直照最長為40年。而何以會有延役的說法出現,那也是因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也規定了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這裏規定的審查程序的期限,規定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當中,必須要在運轉執照屆滿前的五至十五年就提出該申請來,而114年的期限乃是配合核三廠的兩部機組的運轉期限來設定的,這裏的最低五年的要求顯然就是要在明年之前提出,但這裏的提出不是單純的寫申請就好,至少還要有三個東西,「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這些報告的準備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試想一部已經運轉了四十年的機器,你敢讓他繼續的運轉下去嗎?當然要有一個嚴謹的程序。

而今天擁核方認為,沒有核電廠延役就是沒有落實公民投票法的規定,這一點顯然誤解了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核子反應設施是一個高風險的設備,所以在法制上也是高度的管制,期望這個設備藉由科學技術的控制讓他降低風險且又能發揮發電的效能。如果我們認為核電廠的延役適合用公民投票的方式來直接決定,在法制上不是不可能,那就是直接提起公民投票把前述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關於核電廠運轉許可期限規定給廢止,讓核電廠可可以無限期運轉下去,只是這樣的作法不知道在科學上合理嗎?而擁核方不針對核電廠延役提出公投,只打算透過恣意解釋以核養綠公投結果的方法,來達成這個他們的目的,不僅不科學,在法律上也不可能。

《作者簡介》胡博硯,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求學生涯足跡遍及台灣,最後落腳柏林當了馬克思、俾斯麥的學弟。專長為法律,將改善台灣勞工處境作為畢生志業,並期許能以法學為基礎,提供民眾走出台灣視野的觀點。

加入 @setn 好友 #評論/三立大論壇

【94要客訴之精彩完整版重現】傅崐萁赴中放生花蓮…帶10立委說要化解兵凶戰危 !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