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租屋兩個月尋短 民宅瞬間成凶宅 難以出租還求償無門

記者呂品逸/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房東,去年將一處位於公寓1樓的民宅出租給一名男子,沒想到男子才租了2個月便在屋內上吊自殺,讓民宅頓時成了凶宅,房東氣得向男子的兒子求償200萬元;但法院審理後,卻認為難以認定男子有侵害房東權益的意圖,且租約著重於物理的損壞,但男子自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因此駁回房東告訴,讓房東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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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租屋兩個月後自殺,讓房子頓時成了凶宅。(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畫面)

據《聯合報》報導,劉姓婦人去年1月將房屋租給一名郭姓男子,但郭男竟在屋內自殺,讓屋子頓時成了凶宅,劉婦指控,房屋成了凶宅讓市價估計減損約200萬元,且短時間難以再出租,她認為郭男的兒子須負連帶責任,因此提告求償200萬元,但法官卻認為,郭男是要結束自己的生命,難以認定他有侵害房東權益的意圖,且也未造成房屋物理上的損害,因此無論依租約和民法求償均無理由,最後駁回告訴。

不過同樣的事情,不同地區的法官卻有不同的看法,桃園地區法官去年6月判決時,認為自殺會產生負面心理影響,造成房子在市場價值減少,房客不顧這樣的狀況尋短,是「間接故意」造成房東的損失,判決房客的繼承人應賠償;而新竹的法官去年12月在判決類似案件時,也認為有「非自然身故情事」的房屋,會造成大眾心理的嫌惡,判決自殺房客的繼承人應賠償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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