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業配撈錢罰不怕?產品涉誇大 宋逸民妻被罰64萬奪冠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社群行銷風潮夯,有不少業者會找知名部落客代言產品,台北市衛生局今日表示,統計自2016年至2019年3月網路業配廣告誇大,其中裁處網路部落客佔26件,計新台幣138萬元罰鍰,其中藝人宋逸民的太太陳維齡近2年因行銷燃脂、健康食品助長高等產品涉及誇大不實吃下近一半的罰鍰居部落客之冠。

▲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專員林幸宏提醒網路廣告誇大不實會受罰。(圖/記者楊晴雯攝)

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專員林幸宏表示,該局統計自2016年至2019年3月,裁處網路食品違規廣告案共838件,達5,034萬元罰鍰,其中裁處網路部落客佔26件,計新台幣138萬元罰鍰。

林幸宏進一步說,在查處食品網路廣告案中,較特殊的網路業配文,算是一種新興的置入性行銷手法,民眾日常生活中常受業配文影響消費行為而不自知,業配文常在網路分享吃了什麼食品,在短短幾個月內減了幾公斤,燃燒吧脂肪或讚嘆某食品是吃的美白針之類的誇大用語,無形中滲入消費者的心,讓消費者不自主地而輕易的點入網站選購這類違規宣稱的食品而荷包失血,

林幸宏指出,此波網路業配廣告調查,網路部落客26件中由陳維齡代言的產品近2年違規就達8項,包含吃乳酸菌可燃脂、健康食品可抽高等產品,台北市衛生局接獲檢舉及調查共開罰8次(件),累計處分新台幣64萬元罰鍰居最高。

台北市衛生局呼籲,不論網路部落客或個人賣家,如在網路宣稱或分享食用心得而涉及生理功能、改變外觀、五官臟器或醫療效能,或等同意義文辭之效能或影音呈現,即觸犯規定範圍,請趕緊刪除或修正相關網頁,如被查獲並經調查違規屬實,將依法裁罰,林幸宏強調,如為相同產品廣告累犯,則加重裁罰,初次罰鍰為4萬,之後若又是相同產品違規,第二次罰8萬、第三次罰12萬、第四次罰40萬,依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衛生局說,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及公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請詳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s://www.fda.gov.tw)查詢,或報名臺北市衛生局108年6月13日(四)、7月18日(四)及8月2日(五)之「淨化廣告講習班」(請上課前2週於網址:https://goo.gl/forms/wjgRnW8zUQpM9Jda2報名),因名額有限,請即早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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