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董與惡的距離!郭台銘欲由商轉政 這兩法令「無可迴避」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宣布競選2020年總統,連日和總統蔡英文就國防經濟等議題隔空交鋒,不過對郭台銘而言,最迫切的議題恐怕不是「刷存在感」,而是參選公職後如何處理市值千億的事業版圖,除非郭台銘參選只是打馬虎眼,否則依照法令規定,郭台銘得向國人明確交待財產議題。

▲美國總統川普由商轉政寫下歷史,郭台銘是否能步其後塵得先解決財產問題。(圖/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何志偉指出,依照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另外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也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何志偉指出,財產問題是將來郭台銘競選總統時不可迴避的問題,呼籲郭台銘得清楚說明「郭董事長和郭總統候選人之間該如何劃清界線」。


相關法條全文如下: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前二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第一項之未成年子女除已結婚者外,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項信託之義務人。第一項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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