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飯店毒趴命案 土豪哥1百萬交保!判決全文改判關鍵曝光

記者詹維耕/台北報導 

「土豪哥」朱家龍2016年在W飯店開毒趴,害郭姓女模吸毒過量暴斃,引起社會關注,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因朱家龍等人已和郭女家屬達成和解,另認為三人轉讓禁藥與郭女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改判朱2年10月徒刑、洪和蔡2年6月徒刑,可上訴。

W飯店命案發回更審 土豪哥恐無罪

▼▲女摸身上驗出多種毒品反應,且長期施用毒品,成土豪哥改判關鍵。(圖/資料照片)

W飯店命案發回更審 土豪哥恐無罪

合議庭宣判後,詢問檢察官、朱家龍、洪聖晏交保或羈押的意見。評議之後,裁定朱家龍100萬元交保、洪聖晏1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檢察官及被告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等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106 年度訴字第 91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關於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部分,均撤銷。 
朱家龍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蔡逸學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洪聖晏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與檢察官起訴法條同) 
【歷審判決主文: 
朱家龍及蔡逸學部分:一審法院均論以犯藥事法第 83 條第二項之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10 年,上訴審則以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 10年。 
洪聖晏部分:一審法院均論以犯藥事法第 83 條第二項之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上訴審以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 10 年 6月。】 
 
貳、事實摘要 
一、朱家龍於 105 年 12 月 2 日下午 5 時 4 許,至臺北W飯店訂房 2502 號房,隨即前往王牌 101 酒店與其友人洪聖晏、蔡逸學等人聚會飲酒,結束後邀 約洪聖晏、蔡逸學同往 2502 號房舉辦毒品派對。 
二、朱家龍、蔡逸學先於 105 年 12 月 3 日凌晨 1 時 24 分許,帶同朱家龍之友人楊〇〇(綽號「娜娜」)及王〇蒂(綽號「Rara」)、傳播小姐湯〇〇(綽號「Emily」)進入上開房間内,再各自取出含多種禁藥、偽藥成分之軟糖及梅片、愷他命等物,置於桌上 ,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嗣朱家龍得知王〇蒂欲邀友人張子奕到場聊天,遂要求王〇蒂詢問張子奕可否取得咖啡包毒品,經王〇蒂聯繫張子奕後,張子奕即於同日凌晨將含有禁藥、偽藥成分之「金色小惡魔」毒咖啡包攜至 2502 號房内,販賣予朱家龍。而洪聖晏、江哲瑋亦於同日凌晨攜帶「冰火」調酒、紙杯、骰子等物,進入2502 號房,眾人即開始以骰盅玩遊戲,約定以飲用冰火調酒或毒咖啡包沖泡之飲品,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 
三、因參加上開毒品派對者陸續離開,最後一人王〇蒂亦於當晚 7 時 53 分許 離去,朱家龍、洪聖晏、蔡逸學遂於當晚 11 時 43 分許外出用餐,期間並由洪聖晏透過管道於同年月 4 日凌晨購買金色小惡魔毒咖啡包。迨朱家龍等三人餐畢,於同年月 4 日凌晨 2 時 2 分許返回 2502 號房,隨即各自透過管道聯繫欲取得毒品續供參加該毒品派對之人施用,蔡逸學並依朱家龍指示,與江哲瑋電話聯繫所需毒品種類、數量後,江哲瑋即於同日凌晨至2502 號房,將金色小惡魔毒咖啡包及搖頭丸、愷他命販賣予朱家龍。另洪聖晏則透過管道覓得傳播小姐劉〇〇(綽號「曼曼」)、郭〇〇先後於同日凌晨 3 時 2 分許、凌晨 4 時 43 分許進入 2502 號房坐檯助興,朱家龍亦邀約王〇蒂、王〇〇(綽號 「王小靜」)到場玩樂 ,其與洪聖晏、蔡逸學並將軟糖、梅片、毒咖啡包、搖頭丸及愷他命等物置於桌上,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眾人即開始以骰盅玩遊戲,約定以飲用冰火調酒或毒咖啡包沖泡之飲品,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 
四、嗣朱家龍見毒品已剩不多,遂透過自身管道對外聯繫洽購毒品,再指示劉〇〇前往W飯店 10 樓大廳、電梯口等處,向不詳男子購得含有禁藥、偽藥成分之毒咖啡包、愷他命等物,攜回上開房間内交由朱家龍置於桌上,供在場之人施用。 
五、迨同年月 6 日凌晨 3 時 53 分許,朱家龍未退房而暫時離去,洪聖晏、蔡逸學則仍續留房内以上開方式玩樂。嗣洪聖晏、蔡逸學於同日下午 2 時 許,見劉〇〇因混合施用上開禁藥、偽藥毒品而感身體不適,並出現眼神渙散、語無倫次、撞牆、過於興奮、乃至最終在房内昏睡等異狀,朱家龍亦經當時在房内目睹此情之王〇蒂以「微信」聯繫告知而未即刻通知W飯店退房或告知洪聖晏、蔡逸學終止上開毒品派對,任由洪聖晏、蔡逸學繼續舉辦該毒品派對。 
六、蔡逸學於同年月 6 日晚間 ,因房内毒品數量不足而再次催促江哲瑋盡快補足先前所需之毒品種類及數量,江哲瑋遂於當晚 9 時 55 分許,再次前往 2502 號房,將含有禁藥、偽藥成分之梅片、愷他命等毒品交付蔡逸學置於房内桌上,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後因江哲瑋留在現場玩樂,洪聖晏遂於同年月 7 日凌晨 1 時 10 分許聯絡傳播小姐劉〇安(綽號「醬醬」)到場坐檯助興,蔡逸學亦聯繫友人陳〇涵、陳〇澤姊弟到場同樂。 
七、迨同年月 7 日凌晨 4 時許,郭〇〇出現反覆穿脫衣服、神智不清等異狀,洪聖晏、蔡逸學目睹此情,因擔心將郭〇〇送醫會使自己施用、轉讓毒品之情事曝光,僅由洪聖晏一邊安撫、照料郭〇〇,一邊仍與蔡逸學、陳〇涵、陳〇澤、劉〇安等人施用愷他命玩樂,至同日上午 7 時許,劉〇安見郭〇〇之狀況不佳,即主動聯絡密醫吳柏澂(所涉違反醫療法部分,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到場,要求吳柏澂為郭〇〇施打俗稱「排毒針」之點滴(內含食鹽水、複合維他命B、新俾爾寧等物),然因郭〇〇出現意識不清、呼吸聲異常、大小便失禁等情,吳柏澂表示必須送醫院,於同日上午近 10 時許,先由劉〇安背著郭〇〇至電梯口,再換由洪聖晏背負,在江哲瑋之陪同下,搭乘計程車,前往國泰醫醫院急診,再轉送臺北榮總急救,郭〇〇於當晚 7 時 7 分許不治死亡,經檢警追查其死亡原因,進而得悉上情。 
理由要旨: 
一、本院依憑卷內各項證據,認定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在W飯店 2502 號房轉讓之毒物即軟糖、梅片、咖啡包、愷他命等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愷他命、硝甲西泮、Mephedrone、Methylone 等禁藥、偽藥成分,且朱家龍等三人就轉讓禁藥、偽藥之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等之辯解均不足採信。 
二、撤銷改判之主要理由: 
郭〇〇體內之 PMA、Ethylone、Euthylone 等毒物難認係朱家龍等三人所轉讓,朱家龍等三人對郭〇〇之死亡結果不負加重結果犯責任─ 1.因郭〇〇之血液、胃內容物、膽汁及頭髮檢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PMA,其中 PMA 血液濃度 3.778μg/mL,屬高濃度(法醫研究所提供之資料中最低致死濃度 0.2μg/mL), 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認 PMA 極可能是導致死者發生中毒性休克之主要因子,若不計 PMA 之因子,郭〇〇血液檢出之各項毒品濃度,並未達一般致死濃度,也即其中任何一種單獨存在於人體的量,一般不至於死。又其頭髮在自貼近頭皮至 6 公分處均有檢出 PMA(法醫研究所提供之一般人生長速度為一個月 1.5 公分),顯示其於案發前四個月內有持續不間斷地施用 PMA。 
2.朱家龍等三人及其等在W飯店 2502 號房所轉讓毒藥之上開對象中,沒有一個人之尿液或頭髮有被檢出 PMA、Ethylone、Euthylone,自不能認定朱家龍等三人所轉讓之軟糖、梅片、咖啡包、愷他命等物含有上述三種毒物。可認若郭〇〇無施用 PMA 之行為,縱其在W飯店 2502 號房施用其他前開本院所認定由朱家龍等三人所轉讓之上開禁藥或偽藥,亦不會發生死亡之結果。 
3.郭〇〇自主持續施用 PMA 過量之行為,不能認係朱家龍等三人轉讓上開禁藥或偽藥行為之通常事態發展過程,應屬異常介入郭〇〇之個人行為,故朱家龍等三人轉讓上開禁藥、偽藥行為與郭〇〇之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又以一般具有正常智識之人於事後,以處於與朱家龍等三人相同情況下之行為當時,客觀觀察,亦難以預見郭〇〇此一異常之行為,足認在朱家龍等三人於為前述轉讓行為時,對郭〇〇之死亡結果,於客觀上應屬不能預見。至於劉〇〇於施用朱家龍等三人轉讓之禁藥或偽藥後,固有前述異狀,惟既不能認定劉〇〇亦有施用 PMA,則其該等異狀與郭〇〇之死亡無
關聯性。 
三、罪名: 
核朱家龍、蔡逸學、洪聖宴三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轉讓禁藥罪,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  
肆、刑之審酌: 
爰審酌朱家龍等三人均明知禁、偽藥具有濫用性、成癮性,足以殘害人體身心健康,並助長社會不良風氣,而易滋生相關犯罪問題,竟貪圖玩樂,於上開期間內先由朱家龍出資包下W飯店 2502 號房後,蔡逸學、洪聖晏除積極聯繫傳播小姐到場坐檯助興、邀約友人到場同樂外,朱家龍等三人並共同持續轉讓上開禁、偽藥供在場之傳播小姐及友人施用,當禁、偽藥數量不足時,仍不知節制,一再透過管道取得禁、偽藥,朱家龍等三人甚至於劉〇〇已因 施用上開禁、偽藥而感身體不適後,仍亦不以為意,繼續舉辦派對,供應禁、偽藥予在場之人施用;朱家龍雖於 105 年 12 月 6 日凌晨 3 時 53 分許 即先因事離開W飯店,惟其身為 2502 號房之訂房人及主辦人,對於上開毒品派對之所以能在該飯店房間內持續舉辦五日,實具有決定性之關鍵影響,本應負較大責任,況其透過王〇蒂得知劉〇〇身體出現上述異狀後,仍未告知飯店立即退房,而放任洪聖晏、蔡逸學繼續在上開房間內舉辦毒品派對,洪聖晏、蔡逸學於朱家龍不在房內期間,為使派對繼續進行,亦積極找人、找 毒品,增加受讓毒藥人之人數;而朱家龍等三人於犯後至今仍彼此推諉卸責,避重就輕,難認確有悔意,兼衡其等三人轉讓禁藥之期間持續長達五日、所轉讓之毒品種類多種、轉讓之對象多人,其罪責顯較單次轉讓禁藥、偽藥予一人之情形為重,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各自參與犯罪之程度及角色分工、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於本院所述之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卷內資料所顯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朱家龍量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就蔡逸學、洪聖晏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復生、陪席法官張紹省、受命法官遲中慧。 
陸、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

W飯店命案發回更審 土豪哥恐無罪

▲土豪哥一百萬元交保後可出獄。(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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