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靠雨遮、車位「偷坪」看屋一招給吃罰金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內政部已於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將在今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

外觀,房子。(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建商預售屋契約書若有違反6大重點,看屋民眾可去檢舉。(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內政部這次契約修正有6大重點,第1、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2、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3、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負擔方式;4、增列結構保固項目;第5、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第6、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近年比較多建商「偷坪」項目,包括陽台、雨遮登記問題,新版契約規定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以利預售屋各項面積誤差之價款找補及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停車位也是好「偷坪」項目,因不具獨立權狀的停車位,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為因應建築設計實務需要,將不具獨立權狀停車位,納入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選項,而預售屋共有部分面積計算,則以其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乘以建案共有部分總面積。

內政部指出,為讓建商有調適契約的準備期間,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民眾在簽約前,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同時也可向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舉,若建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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