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不滿香閨被偷拍浴袍照 壹週刊3人遭起訴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第一名模」林志玲與藝人言承旭的戀情一直都是撲朔迷離,去年《壹週刊》以獨家拍攝林志玲住家畫面,報導「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林志玲認為已嚴重侵害隱私權,向拍攝的陳姓記者、吳姓副總編及邱姓總編兼社長3人提告並求償;士林地院一審日前判決被告須連帶賠償林志玲80萬元,而刑事部份,士林地檢署偵結,將3人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林志玲不滿在家中的生活被偷拍向《壹週刊》提告。(圖/翻攝自林志玲IG)

起訴指出,壹週刊陳姓記者長期在林志玲位於文山區的香閨外,對著住處內拍攝,於去年3月拍攝到一名外型神似言承旭的黑衣男子現身屋內,《壹週刊》認為該名男子就是言承旭,於去年3月21日封面便以「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標題出刊,事後林志玲的經紀人出面澄清「那就是我!」,證實屋內的男子並非言承旭。

林志玲主張,拍攝的陳姓記者以高倍數、紅外線夜間拍攝功能錄影窺視,竊錄她在家中的生活並報導,且她住在10樓,周邊並沒有其他建築物,可以不受窺視,而吳姓副總編在審稿時也未要求刪除照片,認為壹週刊公司、陳姓記者、吳姓副總編輯及邱姓總編兼社長等人,為刺激週刊銷售量,已嚴重侵害隱私權,因此提告並連帶求償1千萬元。

庭訊時,邱、吳、陳3人均否認犯行,邱姓總編兼社長供稱娛樂封面是由吳負責,吳姓副總編辯稱並未參與拍攝,陳姓記者則稱,林志玲在屋內並沒有拉起窗簾,並無隱私期待;而壹週刊的辯護律師則以「朱孝天」、「林熙蕾」案件為例,指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的窗戶,均不具隱密性,主張無妨害祕密主觀犯意。

檢方審酌,林志玲因是公眾人物,記者為滿足讀者好奇心製作八卦新聞,刻意以「守株待兔」方式,拍攝其居家生活,侵犯私領域空間,且林志玲基於「隱密性」考量,而選擇大樓周邊無其他建物的高樓層,還設置窗簾、門簾,避免遭窺視,加上報導內容並不具公益性、無新聞價值,與公共事務無關,應有合理的隱私權期待,認為邱姓總編與吳姓副總事先已知照片內容涉及妨害祕密,卻仍決議發行販售,因此檢方將3人依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起訴。

另民事部份,林志玲提出求償1千萬元,上個月士林地院審酌,認為林志玲雖為公眾人物,但也享有隱私權,且報導中刊登的照片為家中的生活,並不屬於公開活動,也不具公益性,更無新聞價值,因此判被告必須連帶賠償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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