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拍板!最快10/8起取締⋯違者重罰9萬

記者蕭筠/台北報導

為真正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交通部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條之1(Uber條款),雖部分Uber司機、代僱駕駛仍持反對意見,交通部今(31)日下午照常舉行部務會報拍板通過,交通部表示,草案預計最快下週三(6月5日)正式公告,公告3天後實施,最快10月8日開始依法取締,違者將開罰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今下午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條之一。(資料圖/記者蕭筠攝影)

交通部通過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條之一,明訂未來與租賃業者合作之資訊平台,需以日租或時租計費(指最低1小時起跳收費),且禁止租賃車外駛巡迴攬客,以及須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提供租賃資訊讓主管機關查核,平台也需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今(31)日下午交通部舉行部務會報,預計該草案最快6月5日公告上路,公告3天後正式生效,不過因交通部給予Uber公司、駕駛4個月緩衝輔導期,故最快10月8日將開始執法取締。

交通部指出,10月後將依相關法令作業,若以103-1從事利用網路平台提供代為駕駛服務,包括附隨駕駛、運用手機APP及提供即時媒合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者,皆須提供營運計畫書經中央核定辦理,核定過後則須提供主要以APP服務之公司、牌照、車輛使用等資訊,且叫車平台須有提供查詢功能,讓政府行使稽查監督權力,若仍違規駕駛將依法開罰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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