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地移轉 須重新提出自住稅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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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住展房屋網/台中房市通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因繼承取得、配偶贈與、親屬間贈與移轉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圖/翻攝自Pixabay)

常有民眾誤認為親屬間的自用住宅用地移轉過戶後,使用情形未改變,即可繼續沿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而尚未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盡早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全年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如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起適用。

稅捐局也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除了以書面或親臨櫃檯等方式辦理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異動申請時,可併同申請,也可以直接利用網路方式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線上申辦。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本文獲得 「住展房屋網」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圖片來源:住展房屋網、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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