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大女兒丟妻家樓下 他躲旁邊偷看不算遺棄

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38歲的戴姓男子,先前將4個多月大的女兒丟在妻子住家樓下,事後檢方依遺棄罪將他起訴;戴男庭訊時喊冤表示,當時他聯絡不上妻子,只好打電話報案,由於自己有吸毒,擔心被抓才躲在一旁;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與戴男供述一致,認定雖然他未盡人父職責,道德上有所缺失,但並未造成女兒生命危險,因此判他無罪。

檢警調查,2015年11月29日凌晨1時許,戴男明知女兒才4個多月大,並無自救能力,仍將她棄置妻子住家樓下後離去,此舉已涉犯遺棄罪嫌。

戴男庭訊時辯稱,他並無遺棄女兒的意思,而是希望妻子下樓把她抱上去,但妻子一直沒有下來,他才會決定報警處理;當時他人就坐在車內,距離女兒大約10公尺遠,但他有吸食毒品,害怕遭到警方臨檢,因此警車抵達現場後,他便迅速開車離去。

戴男還說,當晚他是用朋友手機報案,並向警方表示現場有嬰兒車,裡面有個小孩,但他並未表明自己是生父,目的是希望警方請妻子下樓抱回女兒;戴男友人亦表示,戴男妻子房間有開燈,但電話一直沒接,戴男就把小孩放在樓下,又怕沒人照顧會有危險,所以才決定報警處理。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戴男把女兒放在妻子住家樓下後,雖然立刻坐回車內,但仍停留在現場未離去;法官認為,雖然戴男將女兒放在妻子住家樓下,直到鄰居及警方發現才離去,但客觀上並不會造成女嬰有立即生命危險之狀況。

法官審酌,戴男確實擁有多項毒品前科,他在警方到場後,基於毒品管制人口畏罪心態而離去,主觀上是否具備遺棄之故意,難以斷然認定,就算戴男行為悖於倫常,未盡人父天職,道德上或可譴責,仍與遺棄罪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判處戴男無罪。

嬰兒、小孩、腸病毒、寶寶、流感、育兒、公托、幼童、幼兒、疫苗、少子化、托嬰、托兒所 圖/記者林敬旻攝

▲戴男將4月大女兒放在妻子住家樓下獲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加入 @setn 好友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