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滿月就遭17歲生母棄養 子:有記憶以來從未看過媽媽

記者游承霖/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盧姓男子,出生後就遭周姓生母棄養,請人將送回給父親、祖父母撫養成人,盧男直到民國92年,為了要改名,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協助後,這才得知周姓生母住處,並與其見面,隔年春天,盧子因無工作,僅靠積蓄過生活,便向周姓生母借款,卻遭拒絕,於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審理時認為,周女從盧男出生後至成年,均未盡照顧及扶養義務,也未提出任何不能盡扶養義務的正當理由,因此判准。

盧男主張,周姓生母生下他,在他滿月之後,就將他留在戶籍地,由祖父母照顧、撫養成人,自己出生有記憶以來,未曾見過周姓生母,一直到民國92年2月14日,想要改名,到戶政事務所聲請時,經戶政人員出示初次設籍登記的戶籍謄本後,這才得知周姓生母住處,並前往住處,終於見到生母;隔年春天,盧男再度前往探視生母時,因自己無工作,僅靠積蓄維生,向生母借錢,卻因兩造無任何親情可言,因此遭拒,於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周姓生母對於兒子的說法均未做出任何答辯,僅表示,自己17歲時未婚生子,滿月後,便將兒子送回盧家,交由盧男父親、祖父母撫養、照顧。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周姓生母自盧男出生後至成年之前,並未對盧男盡照顧及扶養義務,也未能提出任何不能盡扶養的正當事由;盧男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周姓生母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可抗告。

台南市,台南地院,台南地方法院,記者游承霖攝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盧男聲請有理,因此判准。(圖/記者游承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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