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打臉!五度嘿咻15歲女友 他辯不知違法遭判8月

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20歲的林姓男子,先前利用網路結識15歲少女小蕾(化名),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交往半年發生5次性行為,直到小蕾母親發現異狀,全案才得以曝光;林男應訊時辯稱,他不知道與15歲女子性交違法,但法官認為,刑法明文禁止和未成年男女性交,此為一般人必須具備的「法律常識」,因此不採信林男辯詞,仍依法判他8月徒刑。

檢警調查,2017年6月間,林男開始與小蕾交往,以3週到4週1次的頻率,5個月內五度發生性行為,直到小蕾母親發現異狀,追問之後才發現女兒交了男友,兩人還發生過性行為;林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並辯稱2人是男女朋友,當時他不知道與15歲女子發生性行為違法。

法官指出,根據刑法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林男身為成年男子,卻與15歲女子性交,就算他推諉成不知法律,難認他有其正當理由。

法官認為,林男明知少女年紀尚幼,身心發展仍未健全,對於兩性關係處於懵懂狀態,僅因自己年輕氣盛,無法控制自己情慾,與小蕾發生5次性行為,嚴重危害少女身心發展,犯後態度欠佳,至今仍未與小蕾和解,遂依5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分別判處林男3月徒刑,合併應執行8月徒刑。

做愛、愛愛、賣淫、打砲、性愛(示意圖)/pixabay

▲林男五度與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遭判8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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