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聲請再審當事人可到庭說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對於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的條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對於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的條文。(圖/中央社)

有關聲請再審程序的相關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28日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鄭寶清、尤美女所提的3個草案版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當時受訪指出,這次修法並非變更再審聲請要件,而是針對再審程序,在法院裁定再審前,不要硬梆梆用一些程序卡住當事人。

周春米認為,法官在考量要不要開啟再審程序,可能是坐在辦公室看書狀來決定,而這次修法,是希望能把被告及律師找來,實際聽他們說明案件、直接面對當事人,讓法官能深入思考是否有裁定再審的必要,這是重大的突破,另外就是把一些現在法官可以做的事情進行法制化。

原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的繕本及證據,提給管轄法院為之。三讀條文增加但書規定,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的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也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

三讀條文也規範,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此外,為保障聲請人及受判決人的權益,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的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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