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董事改選7催無動於衷 教育部:仍須以特別決議改選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關於「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改選一事,教育部從108年4月16日至今,已多達7次催促改選,更於108年9月17日發函,內容寫到:「請貴會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第12屆董事改選事宜。」不過眼看期限只剩下一天,都還沒完成董事改選,長榮二子張國明律師表示,希望教育部盡快依法完成程序。對此,教育部稍早發表聲明:「將依法督導張榮發基金會盡速完成董事改選,並籲請該會全體董事應本於公益初衷,積極參與會議並理性共商,盡速形成共識。」

▲眼看期限只剩下一天,基金會都還沒完成董事改選。(圖/張國明律師提供)

教育部表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任期自107年12月17日屆滿以來,本部本於財團法人法立法精神,尊重該會私法自治,除函請相關法規主管機關釐清法令疑義外,同時已數次公函促請該會完成董事改選儘速完成改選。查該會迄今曾召開過5次會議討論新屆董事改選事宜,惟因董事出席人數未達門檻或因故流會,仍未完成。而按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立法意旨,基金會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以避免影響正常運作。

▲教育部從108年4月16日至今,已多達7次催促「張榮發基金會」改選。(圖/張國明律師提供)

該會辦理董事改選過程中,亦引發「該會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介入單一公司經營權」之爭議。經本部函詢法務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釐清,目前未有法令明文規範財團法人應如何行使其所持股公司之股東權益。另據瞭解,該會部分董事針對前述爭議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一審判決指出,該會未召開董事會,逕由董事長派員代表出席股東會、行使選舉權、表決權,於法尚無不合。

至於該會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以普通決議方式改選董事一節,本部為求客觀公正及依法行政,目前刻正研析法規及蒐集相關事實證據,並評估該會歷次召開會議狀況,未來將審慎做成兼顧公益及基金會權益之判斷。而在本部尚未許可之前,該會董事改選仍須依法以特別決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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