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太太夫妻出售中國房地產 如何將錢匯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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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Money錢

林太太早期跟著丈夫一起到大陸打拼事業,並在當地置產,如今夫妻兩人年事已高,生活重心逐漸移回台灣,規劃回台退休養老。夫妻倆在去年(2019年)出售位於中國的房地產,取得一筆可觀的出售價款,想將該筆資金匯回台灣,但是擔心要繳交鉅額稅負,這段期間更是聽親朋好友跟他說,現在有資金回台的相關法令規定,但不同版本的說法,讓林太太越聽越混亂,不知該如何著手進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吳文賓會計師指出,2019年1月31日,財政部頒布「個人資金回台解釋令」,緊接著《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即「資金匯回專法」)也於同年8月15日正式上路。過去幾個月來,資金回台是最熱門的話題,依林先生夫妻倆人的情況,其執行流程如下表。在吳文賓會計師的協助下,林先生夫妻已於今年順利取得國稅局核准,將資金匯回台灣。

▲(圖/翻攝自Money錢)

Q1:該筆價款是要適用資金回台專法還是解釋令的方式匯回台灣?

林太太於2019年出售位於北京的房地產,印象中當初取得成本為人民幣500萬,出售價款為人民幣1,000萬,依照海外資金回台五大判斷原則(詳見安永家族企業傳承規劃及稅務諮詢服務-安永家族辦公室2019年2月號),梳理狀況如下:

▲(圖/翻攝自Money錢)

Q2:在中國繳的稅可不可以拿來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林太太在出售房地產時,於中國當地總共繳了契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個人所得稅等,如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所以林太太僅能就在中國繳交的個人所得稅抵繳台灣的個人綜所稅,但是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其完稅證明應該經過我國海基會認證,才算是國稅局承認的證明文件,認證流程請詳見下表,該程序從開始到取得海基會認證,大約耗時3~4週的時間。

▲(圖/翻攝自Money錢)

安永結語:

► 綜上所述,由於可以抵繳於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因此最終向國稅局申請後於台灣實際繳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遠低於當初林太太預期的應納稅額,並順利將資金匯回結案。此案例之成功,證據力與協談技巧是重要關鍵。惟提醒讀者,隨著海外資金背景不同,適用的資金回台方式各異,仍應個案檢視。

▲(圖/翻攝自Money錢)

► 另外,資金能否從中國順利匯出是很多客戶在諮詢過程中都會提出的問題,由於此筆資金非常明確為財產轉讓之價款,且已於中國完稅,故能成功匯出,但在此提醒讀者,一般實務上應儘可能於3個月內完成,以免夜長夢多。

►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僅兩年有效期,落日後緊接著就是《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 正式上路,建議讀者若有資金想匯回,應趁此稅務優惠,儘早尋求專業稅務會計師進行全盤性的綜合評估,事前規劃、分析,並提出解決方案,才能有效降低稅務風險,達成理想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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