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回犯罪所得 前里長涉詐補助二審獲緩刑

北市大同區朝陽里前里長覃麗均及其特助林定賢,涉浮報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詐領52萬餘元。覃女一審判刑3年8月,二審高院考量她已繳交犯罪所得,今天改判刑2年,緩刑5年。

▲北市大同區朝陽里前里長覃麗均及其特助林定賢,涉浮報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詐領52萬餘元。(圖/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覃麗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自行辭職前,擔任台北市大同區朝陽里里長,丈夫林定賢擔任特助,2人於106年5月間離婚。

覃麗均、林定賢涉嫌輾轉以每月新台幣1000元承租老舊建物做為里民活動場所,再依「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申請每月3萬元補助。

大同區公所扣除相關費用後,104年度撥款朝陽里辦公室31萬餘元、106年度撥款21萬餘元。覃麗均詐領共52萬餘元,其中10萬2000元交給林使用,其餘款項由覃女據為己有。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覃麗均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林定賢獲利較覃麗均低,但否認犯行,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覃麗均、林定賢104年、106年的犯行應分別論罪,且覃女已於二審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依法減輕其刑,改判2罪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林定賢改判2罪應執行4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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