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女輕生害租屋淪凶宅 父母「未拋棄繼承」須賠償286萬

記者林盈君/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謝姓女房東,將透天厝頂樓加蓋套房出租,一名30歲的楊姓女子承租其中一間,每月租金為4000元,原本楊女租約應到2018年12月底,豈料楊女卻在2018年12月26日,於租屋處輕生死亡,屍體直到2019年1月初才被發現,由於租屋處變成凶宅,導致其他房客紛紛搬走、房價也大跌,更無人願意承租、買房子,謝姓女房東不甘損失,因此提告向楊女家屬求償。由於楊女的父母未拋棄繼承,連同房價貶損及租金損失,台南地院判須連帶賠償286多萬元。

▲房東不甘租屋淪凶宅提告求償。(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自由》報導,楊女跟謝姓女房東租屋,租期到2018年12月底、每月租金4000元,不料楊女卻在2018年12月26日,於租屋處輕生死亡,屍體直到2019年1月初才被發現,嚇得其他房客紛紛搬走,房價業因此下跌,謝姓女房東不甘屋子淪為凶宅,又認為楊女是成年人,應可預見在租屋尋短會使房子成為凶宅,因此家屬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便向楊女父母求償287萬1730元。

不過楊女父母卻認為,頂樓加蓋套房出租是違建,樓層拆除後無任何價值,不會因女兒尋短貶損房價,且加上其他房客搬走,也不一定是因為愛女輕生導致,僅能認定女兒是「過失」,才不慎造成房東損失、並非故意,認為房東求償並無理由。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是否違建,與楊女自殺造成房價貶損的因素無關,而房東委由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鑑價,鑑定出房價貶損263萬0930元,加上租金損失核算是23萬8715元,判楊女父母共應賠償286萬9645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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