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張綱維不服收押 抗告被駁回關定2個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被控違反證交法等案,遭到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張綱維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9日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張綱維原本800萬元交保,但檢方抗告成功,台北地方法院再開羈押庭,結果張綱維收押。(圖/翻攝畫面)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的理由認為,張綱維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申報公告不實,與刑法使業務登載不實、詐欺得利、背信等罪,以及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罪、民用航空法未經核准結束營業罪,犯嫌重大。

又在偵查中有規避警方查緝,並將個人財產搬移、隱匿財產、籌款安頓親友等狀況,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全案還有相關共犯未到案,有勾串共犯與證人的可能性,因此有羈押的必要,裁定自2020年4月2日起,羈押禁見2個月。

高等法院認為,張綱維涉犯重大,又有逃亡、勾串之虞,加上還有共犯未到案,雖然曾提出重整計畫,說明遠航重整資金來源可由重整人商請未來增資對象,或第三人對公司先行墊款,但張綱維身為重整人及樺福公司負責人,在進行遠航重整程序階段,便應該如實就關係人資金來源有所揭露,並於相關財務報告中加以說明,以作為法院裁定是否重整完成之依據。

但張綱維不僅未如實揭露,也未在相關財務報告中,說明自有資金來源,而有使人誤信其財務狀況之虞。 

另根據張綱維於遠航2016年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中,被發現將不實記載關係人「應受帳款」30億餘元提供給予民航局。2017年提交民航局的書面說明,也就該筆30億餘元金額,與遠航2016年資產負債表為相反記載,此部分與張綱維的關係企業是否為1人獨資,或其他登記股東是否為借名登記無涉。

因此張綱維既然選擇採取公司組織經營事業,各項財務報表便應該依據商業會計法、會計查核審計規定辦理,不得有不實或矛盾記載。 

又張綱維與關係人樺福公司、樺富公司交易房地部分,也與是否均為1人獨資無關,張綱維在遠航財務狀況窘迫之際,仍花費鉅資購買不動產,仍有涉犯背信罪之嫌。 

至於遠航違法無預警停業,涉犯民用航空法,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但考量其餘犯行,仍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另張綱維表示,家有高齡母親及年幼子女需要照顧,所有事業也都在台灣,也沒有足夠財產得以潛逃海外。這部分其實家有至親,卻長期逃亡在外的不在少數,以此為辯辭,無從採納。

法官認為,全案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專業,需要相關人員到案說明,且犯罪事實繁雜,偵查程序必定得耗費較長時間,衡量張綱維是為遠航負責人,對於公司的金流,自然有一定的掌握,對公司相關從業人員也有相當影響力,仍有高度串證可能性,因此原審裁定無違誤,不得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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